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在履行审批审核职能中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收受中央企业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不准参加中央企业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接受中央企业安排的私人度假、旅游等活动;不准到中央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擅自接受中央企业的资助和邀请出国(境);不准私自参加中央企业的各类庆典活动;不准私自到中央企业从事讲课、咨询等活动。
四、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不准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