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分配[2005]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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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现阶段做好工效挂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工效挂钩办法仍是国家当前调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的主要手段,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适度增长,促进企业逐步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进一步改进完善现行工效挂钩办法。在停止实行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基础上,对实行复合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业,2005年应进一步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权重及其浮动比例,逐步实行与利润总额等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相关指标挂钩的办法。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国资委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适当下调浮动比例。探索将职工人均工资与人均经济效益作为挂钩的辅助性指标,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工资收入水平,逐步实现从现行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向调控人工成本总额及人均工资水平的过渡。
三、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中央企业原则上均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按照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已实行部分挂钩的中央企业要逐步实行总体挂钩,将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但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统一纳入工效挂钩范围。暂不具备条件纳入的,应明确非挂钩企业的范围、人员、工资等基本情况,并按“两低于”和工效挂钩办法的原则要求,核定其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的增长。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工效挂钩。对继续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其工资总额的增长参照工效挂钩的有关规定审核。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不得在地方申请工资总额计划和工效挂钩管理。
四、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规范工资性收入来源渠道。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应将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计提的有关工资性支出,经国资委核定批准后可一次性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企业以后年度不再单独计提。企业职工的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不得多头提取或重复计提工资性收入。
五、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范分配行为,加强对工资总额的控制。2004年度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企业,要在2005年度挂钩方案中提出整改措施。对2005年实提工资总额超过应提工资总额的企业,其超提部分同时调整应付工资账户余额和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并按照国资委有关财务决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对实提工资总额低于应提工资总额的,以后年度不再补提。对企业违反有关政策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人工成本各项费用的,除在下一年从工资总额及相关费用中扣除外,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
六、进一步规范2005年度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编制、申报和清算工作
(一)认真编制工效挂钩方案。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根据本企业2004年度工效挂钩清算情况和本通知要求编制挂钩方案。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的规定,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挂钩方案。为提高审核效率,企业除按规定上报文件及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财务资料:国资委2004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企业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附表、附注涉及人工成本的事项,与实物量指标挂钩企业的相关实物量指标完成情况报表及文字说明。
2.劳资资料:2004年国家统计局I301表、企业从业人员增减变动表(在京企业提供北京市统计局I104表)、新扩建项目正式投产的批复,新挂钩企业及成建制划入、划出企业的有关批复、工资划转关系。集团本部及重要子企业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和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财务决算报表范围内非总挂总提的企业,要以2004年财务决算的相关数据为依据,按挂钩企业和非挂钩企业分类,以表格形式提供每户挂钩企业(至3级子企业)名单、平均职工人数、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及业务量指标。非挂钩企业应提供工资总额的调控办法和企业名单、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数据。
(二)及时申报工效挂钩方案。为保证中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工效挂钩方案应于2006年1月5日以前报国资委审核。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工效挂钩方案的企业,将根据企业2004年度财务决算及工效挂钩清算数等确定工效挂钩方案。
(三)规范组织工效挂钩清算工作。企业收到工效挂钩批复文件后,应按照《关于印发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 [2005]282号)的要求,及时将《工效挂钩清算情况表》[企财30表]及相关说明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报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应按[企财30表]中的规范公式计算新增效益工资并分档计提。利润总额是指工挂范围内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反映的金额,不得将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予以加回;利税总额指标为利润总额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之和。
2.严格执行既挂盈也挂亏的原则,经济效益下降时,应提工资必须相应下浮。2005年度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3.对符合挂钩条件而未纳入工效挂钩范围的企业,建立非挂钩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制度。非挂钩企业应以合并数填列清算表,其工资总额的增长超过挂钩办法核定结果的,按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处理。
4.已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但国有股不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应上报国有股东对工资总额调控的有关意见和企业决定工资总额增长的书面资料。
5.单列人员仅限当年新增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在下一年按增人增效益的原则核入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基数。单列工资人数与下年核增差额部分按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处理。
6.已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境外企业,按《关于印发2005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 [2005]283号)中《企财外06表》的要求单独清算。
7.因改制、重组等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中减少的工效挂钩企业,依据企业户数变动情况,按上年实际发生数扣减工资总额基数。
各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范围内,认真核对工效挂钩的相关数据,以保证申报及清算数据的详尽、准确和真实。
七、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自查情况。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薪检发[2004]1号)要求,开展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自查工作,将自查情况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自查报告与工效挂钩清算情况表一并报国资委企业分配局。
各中央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合理确定集团内部行业之间、企业之间以及集团本部职工与所属企业职工、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速过快的集团本部及子企业应从紧控制其工资收入水平的增长。
上述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