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经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昨(21)日,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指出,《办法》在增强省、市、县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职能的操作性上做出了实质性探索。
据了解,此前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主要依据2003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有一些操作性较强的问题亟待解决。加之,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客观上要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必须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
《办法》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办法》明确了县一级政府经市(州)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详细列出了省、市(州)、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决定、审批的事项,以及企业需向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报告的事项。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委派或建议委派所出资企业负责人时,职工董事、监事均需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相关人士指出,对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实行选聘和国有产权经常交易的办法,以及建立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举措,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