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07]27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政务信息是政府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对于政府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报送、反馈与责任追究工作
(一)工作目标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送制度。构建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为枢纽,融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于一体,左右交错、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灵敏畅通的信息网络。
(二)报送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在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国内外、省内外各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中反映的涉及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敏感问题、负面报道;人民群众来电来信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上级部门通报的有关问题等。具体报送以下六类信息: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重大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重大事故类。主要包括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通信、供水、供电、燃气事故,重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要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重大中毒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重大传染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重大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医疗事故,较大的预防接种反应等其他较大的医疗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参与人数较多的械斗、游行、上访、罢工、罢市、罢课、静坐、金融挤兑,以及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者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涉外及港澳台同胞等群体性事件;死伤人数较多或影响恶劣的杀人、爆炸、抢劫、诈骗、投毒、制毒贩毒、制假贩假、纵火等严重犯罪案件。
5.经济安全类。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6.预警信息类。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敏感事件、事故的预警信息。
报送内容中,要说明重大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到事情处理完毕。
(三)报送时限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对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参见《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公安、安监等部门以及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紧急重大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四)报送方式
1.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外网电子邮箱报送。
2.涉密信息。须通过加密传真、省人民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内网)报送。
(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预警工作
1.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各市、县和各部门、各单位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工作。
2.通过政府值班室、网站监控、政务信息等三个渠道收集信息,汇总分析,提供预警信息。
3.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
(六)建立信息上报及处置反馈制度
1.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及反馈。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上述六类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并根据《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分级分类,即时以《值班快报》进行上报。对省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或口头指示,值班人员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反馈。
2.日常动态信息报送及反馈。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要建立每日动态信息专报制度。通过信息专网(内网)负责收集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汇总分析筛选,经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将深层次、预警性、敏感性信息即时以《省长专报》形式专报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反馈。
3.互联网(新闻媒体)信息报送及反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制定网络动态专报制度、政府网站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方案,设立网上政务信息平台。指定专人每天负责互联网和新闻媒体报道的监控监测,收集国内外、省内外互联网站和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涉及山西的重要、敏感、热点信息,汇总分析筛选,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以《网络动态专报》形式专报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反馈。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的网监部门也要将有关信息报省人民政府。
(七)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信息报送的具体办法,并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或授意他人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应急管理、处置与责任追究工作
(一)工作目标
建成覆盖全省政府系统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二)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事件类别、级别,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长和分管副省长要立即赶赴现场亲自指挥、部署抢险工作;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管副省长要立即赶赴现场亲自指挥、部署抢险工作。
1.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职责,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第一时间获得信息、第一时间作出判断、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第一时间报送信息,保证即时处置的时效性。要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驻地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其负责事件的先期处置,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配合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
2.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处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组织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3.应急处置的信息沟通与协调。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做好政府与公众、政府与新闻媒体、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事件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即时向省人民政府领导提供事态的最新情况,并把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即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
(三)新闻发布
1.新闻发布的组织和管理。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及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成的新闻发布工作领导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宣传的副部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组常设机构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制订省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要在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统筹组织下开展,使新闻报道工作紧跟事件的处置步伐和进程,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通知省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新闻应急办),并向省新闻应急办提供事件的动态信息材料。信息材料应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同时,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在事发现场指定专人负责与省新闻应急办所派人员协调,及时提供后续的事件调查和处置情况,并根据需要,接受采访。
省新闻应急办接到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后,要及时派专人赶赴事发现场,负责接待媒体记者,维护现场采访秩序;负责撰写报道稿件,组织报道工作。省新闻应急办在向社会发布新闻稿件时,应经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
由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机构或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新闻应急办按照以上程序组织报道工作。
2.新闻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等形式,通过省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发布。
3.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对于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4.新闻发布的范围。根据新闻发布内容和新闻发布意图决定。
5.新闻发言人制度。省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设立新闻发言人,确定的新闻发言人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拟定新闻发布的主题,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文稿的起草工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邀请媒体记者及新闻报道。
(四)调查处理
1.调查评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对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负责对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级,调查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对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2.统计分析。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6号)的要求,制订或完善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对预案要作出详细的规定,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积极推动应急预案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相互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做好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要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或机构。加强基层应急投入和基层信息网络建设。结合实际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社区要针对群众生产、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
3.健全机构。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各县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省有关部门要在2007年9月底前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各乡(镇)、街道、村也应明确应急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4.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在抢险救援中的骨干作用,建立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对应急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业务素质。
5.加强技术装备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建设视频指挥系统和通信设施,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加强财力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责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省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对受公共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省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1)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重新修订政府值班室系统值班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值班工作,落实值班工作人员,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敏感时期,要有单位领导坐班或在岗带班。
(2)加强值班队伍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选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机关在编人员担任值班工作,并要对值班人员进行培训。
(3)加强值班室的硬件设施建设,配备办公自动化系统,确保报告及时,信息畅通。
(4)建立和完善值班网络体系。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映灵敏、传递迅速、处置准确的应急指挥系统。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值班、带班领导务必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更换移动电话号码的,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值班室报告。
8.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本单位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省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快速应对和妥善处理负总责。
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对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主要领导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对省人民政府的命令和决定执行不力、敷衍塞责甚至阻碍、干涉的,一经查实,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