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我省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步伐,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将法律援助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专门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法制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条例》的认识,认真履行政府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积极支持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要切实解决各地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使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场所,能够适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目前,我省除省、地、县三级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外,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省妇联、省总工会、贵州民族学院和各劳动教养管理所也相继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部),但还不能满足我省经济困难公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需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使法律援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确保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让经济困难公民真正得到法律援助,享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三、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培养合格的法律援助管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是实施法律援助的组织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人才三个环节,不断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执业律师要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四、加大对《条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对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进行追踪报道,加大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印制法律援助宣传资料下发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邀请有关部门举行法律援助座谈会、经验交流会。
五、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担负起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当增加。
“十五”期间,省财政将每年安排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我省50个重点开发扶贫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今年,省财政拟将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增加到30万元。
六、有关单位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相关事项时要积极协助,提供方便,向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相关的资料。
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法律援助工作的无偿性,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严禁收取受援人的任何费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