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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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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省的立省之本。目前,二氧化硫大量排放对我省大气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要求,到“十五”期末,我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降至127.6万吨,比2000年减少12%,其中,“酸雨控制区”要减少25.8%。“十五”是我省实施“西电东送”工程的关键时期,按照规划,全省将新增燃煤发电装机580万千瓦左右。据此测算,到2005年,全省电力行业将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7.85万吨以上,严格控制和防治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是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减排任务的关键。
  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59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严格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加大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中心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一律不再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各城市原则上不建热电联产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快城乡清洁能源工程建设,确保我省“西电东送”工程和整个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当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实施西电东送工程中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通知》(黔府发〔2001〕1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全省城镇燃气和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规划实施步伐;要通过加快城乡清洁能源建设步伐,大幅度削减因民用燃煤而增加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以支持“西电东送”工程和全省工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燃煤电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进行严格把关。在“酸雨控制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煤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贵阳电厂新建20万千瓦机组和原有20万千瓦机组要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在建设新机组脱硫设施的同时,建设老机组脱硫设施,确保脱硫设施与新发电机组同时运行。安顺电厂二期工程脱硫设施已建成投入试运行,要抓紧对试运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并投入运行。目前按预留脱硫场地安排的黔北电厂、纳雍电厂,要在2010年之前建成脱硫设施。其他已列入规划但尚未正式开工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脱硫设施。
  三、对我省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实施限期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火电发电企业必须将二氧化硫防治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重要日常工作,切实按照要求落实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措施和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按照国家《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电东送”火电项目环保承诺的函》(黔府函〔2001〕387号)的要求,在2005年以前,要关停清镇电厂、头步电厂、水城电厂和各地方电厂所属5万千瓦以下的小火电机组,以及企业非工艺要求必建的自备电厂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遵义电厂必须实施脱硫;2007年以前,清镇电厂、凯里电厂必须实施脱硫;2010年以前,安顺电厂一期、金沙电厂、盘县电厂、习水电厂和水城电厂必须实施脱硫。
  四、切实加强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二氧化硫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全面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对全省所有燃煤电厂按总量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征收标准为0.42元/千克;2005年7月1日以后,征收标准为0.63元/千克。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用于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环保部门要制订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削减和平衡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用于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的使用计划。
 五、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燃煤电厂的规划用地,督促落实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而承诺的各类治理项目。对相关企业的脱硫项目,有关地方政府要规定其完成期限并督促企业落实资金和保证进度。各级环保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管理办法。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对《条例》和《通知》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不依法缴纳排污费、不按政府规定期限完成脱硫任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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