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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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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机构、责任到人,把这项工作做细、做扎实。
  二、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度,进一步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将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是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基础性工作。虽然近几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距国家对这项改革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抓紧组织做好接收企业办中小学的各项工作,按照分段清理、属地移交、分类解决、分步实施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有序地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为顺利移交、接收创造有利条件;各有关企业要认真组织,如实提供情况,确保我省企业办中小学的分离和移交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企业要按《通知》要求落实好这部分教师的待遇;对尚未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既要做好在职教师的移交工作,又要注意做好退休教师的一并移交工作。在职人员的移交以2004年1月20日(含)之前核定的编制为基数,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
  三、做好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身份认定工作
  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属于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范围的普通中小学的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1994年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后,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或教学管理岗位退休的人员,需持有教师资格证书;1993年12月31日(含)实行教师资格证书之前,在教师或教学管理岗位退休的人员,按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把握认定范围,做好企业退休教师造册登记工作(包括2004年1月1日后去世的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造册登记项目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教师资格证明文件、任教或工作的学校、任教时间、退休时间及退休时的岗位等,按属地原则,报企业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要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四、退休教师待遇差额补助的计算和移交地方政府后的管理
  在对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身份认定的基础上,由企业与所在地人事部门依照地方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同类人员现行退休待遇标准进行退休待遇套改,再与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待遇标准进行比较,计算差额。《通知》下发前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原标准确保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所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年由企业划拨到退休人员所在的学校或社区管理机构管理并负责发放(经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除外);尚未建立社区管理机构的,由原企业管理并代为发放。《通知》下发后移交地方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并按规定进行退休待遇套改计发退休金。在做好企业退休教师待遇发放渠道调整的衔接工作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发放企业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金,由接收的当地政府按当地政府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费用渠道确保退休金的发放。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随学校移交地方后,学校成建制移交的,按现行的地方学校对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和资金渠道进行管理;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后学校不再保留的,其退休人员交由当地社区管理机构管理和负责发放退休金,或由当地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管理和负责发放退休金。
  五、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差额计发的经费来源
  对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原则上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企业对退休教师待遇补足差额的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退休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由企业将有关材料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查,经有关部门共同认定为困难、亏损企业后,报同级政府确定财政补助的比例和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中央在黔困难、亏损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已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办的中小学退休教师,企业原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差额的计发,由社区管理机构经办,按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规定办理。
  按《通知》要求,在计算待遇差额时应以200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间进行测算,并按规定予以计发。
  六、工作程序
  (一)由各企业按本文明确的认定范围编制本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情况“登记册”,并在本企业内进行公示。将公示后确认的“登记册”及所附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身份认定。
  (二)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当地政府办学校同类人员执行的待遇标准,进行退休待遇套改,与现在享受的待遇进行比较,确定差额。
  (三)由经办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业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核企业上报的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对省属困难、亏损企业进行认定。由各地(州、市)经贸委(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所属困难、亏损企业进行认定。
  (五)由当地政府明确移交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管理机构,制定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企业支付所需经费的数额和时间,以及财政补助办法。
  (六)办理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退休教师正式的移交手续。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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