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自2001年以来,全省各级物价部门积极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教育收费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公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到2003年底,全省乡镇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率已达到100%,建制村达90%左右。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遍按要求进行了公示。为了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要求,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城乡范围内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既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整顿和规范省内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它对普及价格、收费知识,增强群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物价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将收费公示制度由农村延伸到城市,逐步扩大收费公示的覆盖面,使之切实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
各地物价部门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确定专人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收费公示的新形式和办法,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保证公示效果。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凡按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省物价局制定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均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方式:
收费单位可采取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实行公示。要做到写得明、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方便群众阅读。各单位的价格和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等设施,下同)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
中央驻黔单位的收费公示也按此规定执行。
四、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
(一)审查、核实
各地物价部门作为收费公示栏的监制单位,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确保各单位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各地物价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公示栏制作、设置
收费公示栏由公示单位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规格、样式制作。物价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大方规范。要求谁执收、谁公示,谁设置、谁维护。公示单位不得将制作、维护费用转嫁给服务对象承担。
(三)动态管理
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公示栏设立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各地物价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加强公示工作的动态管理。2004年底以前,县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收费公示栏的设立工作。
五、加强收费公示宣传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明显成果,以及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争取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属于收费公示范围但拒不实行公示制度的单位,应按照《贵州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物价部门应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