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0年国务院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来,全省人民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先进模范人物崇高精神的鼓舞下,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无私奉献,涌现出了一批品德高尚、功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为了弘扬新时期先进模范人物的崇高精神,更好地调动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在富民兴黔、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开创我省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按照《国务院关于召开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2004〕35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2000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评选推荐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以保证评选推荐工作有序进行。
三、工作要求
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我省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劳模评选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评选出的先进模范个人,应当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开拓创新并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成就,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人物。同时,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评选要从严掌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要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评选方法、推荐审批程序、名额分配、工作进度要求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另行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