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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关于促进贵州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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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保险业得到长足发展,在提供经济补偿、帮助灾后重建、安定人民生活、扩大就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保险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但我省保险业发展与全国和西部地区相比,社会贡献度小,吸引力弱,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进一步加快保险业发展,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领导,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创造条件,努力做大做强我省保险业。
  二、逐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规范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我省保险市场体系,做大做强保险业。现有保险企业要努力挖掘市场潜力,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有效供给,扩大承保面,提升行业影响力。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企业优化网点布局。要加快我省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国内保险公司来黔落户,争取外资保险公司来黔设立代表处。大力发展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积极开拓“三农”、高科技、进出口贸易等保险市场,努力扩大我省保险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使全省保险业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支持和鼓励混合所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等多种形式的经济主体参与保险事业,努力形成主体多元、运营安全、竞争有序、经营规范、监管有效、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体系。
  三、进一步深化保险企业改革。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完善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促使中国人保省分公司、中国人寿省分公司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巩固股份制改革成果的同时,推动所有保险企业建立起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增强决策能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效率。各保险企业要加快劳动、人事、用工三项制度改革步伐,推行与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相配套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积极推进保险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内控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稳健经营,逐步建成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要加快人才建设步伐,坚持以人为本,转变用人观念,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在实践中培养人才,在发展中造就一批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保险人才队伍。
  四、积极推进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要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逐步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要积极开发、不断推出为国有企业改革、农业、第三产业、高科技企业、民营经济等提供保险服务的新产品,广泛开办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配套服务。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推出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项目,切实解决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不断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要努力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切实解决“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在传统的保险经济补偿和给付基础上,扩大服务外延,为客户提供风险咨询、风险管理等服务,提升保险服务的技术含量;利用现代电子技术,拓展网上保险、远程理赔等新的服务方式,缩短承保、理赔时限,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努力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五、规范保险企业经营行为。保险企业要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坚决纠正一切有悖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增强风险意识,讲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要健全保险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落实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提高公司的管控能力。要大力加强诚信建设,以建设“信用贵州”为契机,加快“保险主体信用、投保人信用、保险监管信用”三位一体的保险诚信体系建设,信守保险承诺,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坚决制止和打击误导、欺诈社会公众的行为,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作用。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行业自律体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的职能,通过严格内控和行业自律,促进保险企业健康发展。
  六、不断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和业务监管双重职能,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以监管促规范、促发展。要依法继续抓好保险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依法对弄虚作假、欺诈误导、市场反映强烈和投诉集中的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建立一套严格、有序的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审批简明、高效、公开、公正。要建立保险业风险预警机制,实行保险业发展状况的定期分析和反馈制度,加强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要加强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相关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七、努力营造保险业发展良好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分析保险业在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以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关心保险业发展,支持保险企业依法经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保险业的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发展统筹规划;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在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引导企业、个人积极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补充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建设、交通、煤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发挥保险防范、转移风险的作用;公安、司法、交通、审计、税务、统计、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与中国保监会贵州保监局的沟通与协作,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企业的合法利益;证监、银监等部门要与保监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贵州金融秩序。同时,要依法行政,尊重商业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沟通,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为保险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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