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4-22 稿件来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产业,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努力促进江苏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1.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15%的部分,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支持成长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且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总额为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3.加大对省国际服务外包重点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总额为100-200万元的分档奖励。
4.鼓励发展基地型、龙头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对新设立或并购重组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当年贡献的财力给予奖励。
5.由省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6.对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经有权部门核实后可享受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二、扶持国际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
7.支持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凡经认定的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8.对于国家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的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扶持资金(国家补助标准低于省级奖励标准的,按省级标准执行),支持其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
9.对国家级和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建设公共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发生的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补助50%。
三、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10.以省政府名义在境内外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活动,其公共费用由省财政承担。
11.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三年内由省财政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资质认证,对其认证维护费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四、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
13.积极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在全省科技项目年度安排中重点加以扶持。
14.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科研机构、研发中心和接单中心,对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单个项目投资额1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5.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省财政承担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五、加大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力度
16.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和就业情况由省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标准的补贴。
17.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客户主要接单人和信息技术外包的技术领军人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低于外籍人员而承担的税收支出,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18.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选送知识产权工程师参加省级部门培训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选送高端人才赴境外实训。
六、营造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良好环境
19.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内外上市加速扩张,培育一批大型国际化服务外包企业。扩大省级信用担保资金规模,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推动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倾斜。
20.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参照国家在苏州工业园区的试点办法,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部分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1.加大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用地支持力度,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国际服务外包项目用地要予以优先安排。
22.加大国际服务外包服务中心和行业协会的建设。对设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服务中心并具备实际服务功能的,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立的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由省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开办费。
23.建立省对市县人民政府的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国际服务外包统计制度。省将对各市县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对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较快的市县进行奖励表彰。
七、附则
24.本政策自2008年度至2010年度执行。具体扶持标准和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外经贸厅、劳动保障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