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劳动保障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处置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在报省国资委同意后可予成交。
(二)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款较大的,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二、关于债权债务处置
(三)支持改制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不良贷款、表外欠息和表内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经与债权人协商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
(五)改制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可以转作个人投资。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
(六)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经批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或者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5年。
(八)招商引资工业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地。对招商引资项目中个别工期紧、报批时间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依规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四、关于人员安置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九)非国有投资者并购或控股省属国有企业,由原企业按有关规定,解除全部在册职工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的条件下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十一)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
(十二)改制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和社区管理职能按有关政策移交当地政府。
五、关于税收优惠
(十三)各类投资者并购、参股省属国有企业后,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各类投资者并购、参股省属国有企业,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所得税不够的,可顺延在下年度抵免,抵免期限最多为5年。
(十五)各类投资者并购、参股省属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各类投资者并购、参股省属国有企业,原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期满的,继续享受至期满;并购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符合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续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七)各类投资者并购、参股省属国有企业中的辅业单位,且属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对2005年底以前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十九)企业对职工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二十)各类投资者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二十一)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二十二)关于企业改制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二十三)关于企业改制各类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二十四)职工个人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改制企业职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6万元以下的部分(含3.6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调整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以资产方式直接转换成股份的,其应征的个人所得税可暂予缓征,待股权转让变现后再行征收。
六、优化服务环境
(二十五)各类投资者并购省属国有企业,对其改造、扩建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审批外,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需要立项的,优先办理。
(二十六)各类投资者并购省属国有企业,允许延用原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登记注册;外商投资参股省属国有企业或与省属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时,外商投资部分不足25%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改制后的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
(二十七)企业改革涉及的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主动做好服务,对在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税务登记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进行工商登记的按变更收费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