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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企改革中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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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2007〕52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有序快速推进省属国企改革工作,依法依规处置企业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圆满完成既定的改革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省属国企改革中企业国有资产(含土地、矿产资源,下同)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单位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企业是直接责任主体。资产处置工作与省直各相关产权单位改革工作考核、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年度业绩考核挂钩。
  1、各产权单位必须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资产处置的前期准备工作。企业资产处置方案经产权单位审核后,报省国企改革办审定。资产处置收入用于经审核的改革成本支出或按规定上缴省属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各产权单位要加强对改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并及时报告使用情况。
  2、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批文下达后,产权单位必须督促企业按批复要求迅速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启动或非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书面向省国企改革办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3、企业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其产权单位要将该企业资产处置情况、改革成本支出情况等按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湘国企改革办〔2006〕69号文件要求,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国企改革办核准备案。
  4、省属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国有资产在相关交易场所成交后,受让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其中受让土地资产的应在成交之日起30日内交清全部价款,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并在资产转让公告中明确。
  二、省国企改革办设立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咨询小组(以下简称咨询小组),咨询小组成员由省直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咨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产权交易过程中挂牌条件设置及改制企业债权、债务处置等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工作决策的依据。
  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房产和土地必须依法统一整体处置,产权单位及企业均不得擅自处置或分开处置。对已经存在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权分离问题的,由企业及其产权单位报有关部门予以坚决纠正;或经双方协商,由原企业予以回购,回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原资产交易时的价格加有关过户费用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原资产交易时的价格加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过户费用之和的1.5倍,经省国企改革办审查后,报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四、关闭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后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和转制搞活企业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经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由湖南兴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湘公司)进行收购和处置。兴湘公司先按资产备案评估价的40%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再通过预算安排作为省属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等改革成本;其余部分处置后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经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批准作为增加兴湘公司国家资本金处理。对地处偏远的独立工矿企业难以处置的资产,地方政府要求划转,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无偿划拨给当地政府管理。兴湘公司在处置资产时,享受省属国企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转制搞活企业实施整体转让时,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可以将企业其他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等)作为附加条件随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在挂牌交易前,由省国资委按程序核定企业除划拨土地外的资产负债,对于企业负债超过企业资产(不含划拨土地资产)部分,由省国企改革办结合咨询小组专门意见,报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按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金额,从土地成交价款中直接抵扣(但应交财政的补交土地价款不能用于直接抵扣)。企业资产转让设置条件的,由省国企改革办下达批复。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不带附加条件的,所处置收入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再通过预算安排作为省属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对于需用土地处置收入安置职工的,经批准可将土地备案评估价的75%和成交地价超过备案评估地价的增值部分用于职工安置。
  企业国有资产和土地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以评估基准日作为起始日)。
  六、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七、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要对企业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审批实行靠前服务,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报告工作,加大对省属改革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的收缴力度;省财政厅要负责监管资产处置收入和改革专项资金;省审计厅要加强对资产处置收入等国企改制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相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省国企改革办要及时组织、指导各产权单位和企业编制改革成本来源及使用方案。
  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湘国企改革〔2006〕1号文件规定的限时办结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审批效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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