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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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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07〕17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十百千”节能行动。围绕10大节能工程,支持电力、纺织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石化等行业开展以余热余压利用、集中供热、变频调速技、系统能源优化等为主的节能技术改造。省每年扶持100项左右节能重大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促进全省节能技术改造的深入推进。大力推进1311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加强企业用能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认真推行清洁生产。
    二、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设备和装置。认真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浙经贸制造〔2005〕858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建设发〔2006〕184号),加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淘汰高耗能发电机组,按期完成我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计划。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强制性能效标准的锅炉,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锅炉,分批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的锅炉。进一步抓好水泥机立窑、砖瓦窑拆除工作。认真落实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等相关制度。
    三、依法关闭整改无望的企业。结合“治旧控新”和标本兼治的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对存在严重违法用能行为并拒不改正的企业,对整改无望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不按期淘汰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对属于“十五小”和“新五小”的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属无证生产的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性关闭。
    四、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建立高耗能行业准入制度,控制高耗能行业发展。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耗能项目。凡需国家批准的项目、省内年新增综合用能3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新增用电300万千瓦时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建立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省经贸委要会同发改委、建设厅、交通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将项目的能耗水平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
    五、加强电力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发电排序调度方式,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水电、核电、余热余压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优先安排低煤耗、低排放机组发电,逐步采取“上大压小”的措施,鼓励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定期公布发电和热电企业综合能耗指标,实施发电企业用能效率、热电企业供热水平与机组发电量计划挂钩管理。电力企业要制订节能降耗考核办法,努力降低能耗。坚持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并举,加强需求侧管理,利用价格杠杆挖掘低谷用电潜力,推广冰蓄冷等负荷转移技术,促进用户用电负荷移峰填谷。加快电网建设,优化配电网供电范围。进一步推广应用无功补偿设备,提高终端电压质量和功率因素水平。
    六、严格建筑节能规范管理。统筹考虑城乡空间布局、规模控制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的安排,根据能源环境等要素的承载能力制订建设规划。新建公共建筑必须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在项目的设计、建造或改造中,要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材料。既有公共建筑,要积极制订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高能耗的既有公共建筑要逐步进行节能改造。依法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方案及措施的专项审查管理,强化参建各方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对未经节能专项审查或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不予立项,不准开工、验收备案、销售使用和评优。建立完善建筑能耗统计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
    七、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新型保温隔热墙体材料的发展与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材料的产业化。落实禁止粘土砖生产和使用的法规政策,深入开展对粘土砖瓦行业的整治。加快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重点发展以工业尾矿、粉煤灰、脱硫石膏、建筑渣土、煤矸石、江河湖海泥、城市垃圾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降低万块标砖综合能耗。
    八、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引导运输企业提高组织化程度,促使运输企业调整经营结构,统筹各种交通运输模式的有机衔接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合理配置,发展先进的运输组织方式,优先发展城乡公共、水运和轨道交通,提高运输效率。鼓励企业发展重型、厢式化运输车辆和大吨位、特种运输、专用运输船舶等节能先进运力,推行内河标准化船型,降低吨公里运输能耗。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加快交通领域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建立重点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定点报告制度。
    九、积极推动农村节能。研究制订农村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管理办法。加强农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鼓励欠发达地区农村发展户用沼气池。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实行拖拉机报废更新制度。
    十、抓好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制订本级机关单位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能源消耗考核制度,努力降低机关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消耗。切实落实国家三部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禁止采购淘汰类用能产品和设备。严格执行公务用车
配备标准,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油耗、低排放环保型车辆。
    十一、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按照室内温度有关标准,加强监督检查。
    十二、加强能源统计体系建设。加快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能源统计制度建设,完善省级能源平衡表编制方法和市级全社会能耗测算方法,加快建立能够准确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能耗统计,做好主要产品单位消耗统计,积极推行重点用能单位网上直报制度,建立并完善数据审核和评估制度。
    十三、加快能源标准化体系建设。落实《浙江省资源节约地方标准制订计划》(浙质联发〔2006〕17号),加快制订和发布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重点耗能设备能效标准;建立健全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和节能管理标准,研究制定建筑节能材料、节能建筑评价和工业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准入,加大对节能降耗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保证节能降耗标准的实施。
    十四、强化能源计量监控体系建设。加快社会公共检测平台建设,加大能源计量先进监测技术和装备的投入力度,提升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的在线检测能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增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分析和运用机制,企业能源统计、考核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检测记录,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十五、切实加强节能执法。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能源监察执法体系建设,建立节能执法稽查制度;要与发改委、质监、建设、环保等部门建立节能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节能执法综合能力和水平。各级能源监察监测机构要加大节能执法稽查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生产和流通领域能源类、节能类、耗能类和替代能源类产品的监管,建立节能产品质量公告制度,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十六、完善节能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价格机制。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和分类。对经认定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和其他能耗超标企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督促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其用电实行加价。
    十七、积极培育节能市场服务体系。加强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各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建立节能服务投资担保机构。鼓励用能企业广泛推行节能自愿协议,实施节能改造。培育发展节能产业和节能市场。
    十八、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十九、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各市要将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到各县(市、区),分解到每一个重点用能单位。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并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切实加强对目标责任制的评价考核,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
    二十、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增强公众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要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丰富活动内容,提高宣传成效。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要重视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各级科协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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