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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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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推动国有产权合理流动,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3号),现就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原则
    (一)进场交易的原则。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进入省国资委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公开交易的原则。产权交易要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国资委资格审查并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三)保护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产权交易要处理好债权债务,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防止出现利用产权转让逃避或悬空债务、职工安置无法落实等现象。
    (四)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产权交易中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做到在合理、有序流动中不流失。
    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
    (一)审批程序。未列入省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其产权单位初审,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审批;列入省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企业直接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致使国有产权(股权)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子公司转让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转让操作程序。
    (二)审计、评估程序。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要在产权主体组织清产核资和审计(包括离任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在同一个基准日。评估报告由产权单位初审后,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估报告(公示反馈意见作为附件)经省国资委核准(企业改制均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在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方可成交。
    三、中介机构的委托
    (一)委托的权限。省属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涉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
    (二)委托的要求。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二次对某一个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省国资委将根据中介机构人员的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以及诚信状况等标准和条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产权转让、国企改制的相关工作。
    (三)中介费用支付。中介机构收费按不高于省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50%执行,由企业缴交委托主体支付。
    四、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国有资产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五、严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纪律
    (一)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二)严肃查处国有资产产权场外交易。对应该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政府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对因场外交易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规范执业。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公开交易信息、按规定标准收费,对产权交易事项严格审核;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出具有关报表、报告和法律意见等证明文件。对弄虚作假或其他损害国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省国资委是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主管部门,财政、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产权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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