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07〕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积极推进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有利于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国有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动跨越发展、加快崛起进程的总体要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效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既结合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又考虑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省、市、县级(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二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三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是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是其他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上缴标准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是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分配而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一是资本性支出,即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支出;二是费用性支出,即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三是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三)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非特殊原因一般不作调整。如需调整,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各企业的主要职责是:申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七、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省财政厅要按照本《意见》精神,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以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