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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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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办发〔2006〕8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加快全省工业化进程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将今年确定为“深化省属国企改革之年”,要求基本完成省属国企改革的整体任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依法依规依程序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确保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和任务

  2004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645家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任务。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到2005年底,40%左右的企业基本完成了改革整体任务。相当一部分省属国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了体制机制创新,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在调整中优化,国有经济整体实力不断增强,较好地发挥了对全省经济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为加快全省工业化进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今年,要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任务。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三个一批”(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思路,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在重点单位、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尤其是在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的同时,要加大破产关闭的力度,加速推进一批劣势企业关闭破产,完成企业主辅分离,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独立工矿企业社区管理机构设置和移交等要全部落实到位。剩余的60%左右的改革任务,主要集中在资产处置变现难、改革成本自筹难、职工思想观念转变难,职工分流安置压力大的企业。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债权债务处置、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水电分离、关闭破产独立工矿企业社区管理机构移交、离退休人员属地化管理等操作层面的难点、热点问题集中显现,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已到了克难攻坚的关键阶段,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把握。

  面对今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打造产业集群、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决策上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增强合力、扎实工作,确保今年基本完成省属国企改革任务。

  二、落实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责任

  企业的责任:企业是改革的主体,要切实负起全面、整体完成本企业改革任务的责任,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职工预期与改革政策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制定改革方案,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的责任:对所属企业的改革要切实负起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制订改革方案,主动协调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相关的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加快推进的同时,高度重视职工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尽可能多地安排职工就业,尽力减轻震荡,维护企业稳定。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按照《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服务指南》、《省属国企改革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积极服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其中,省国资委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争取更多破产项目列入全国企业破产工作计划,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收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依法依规监管国有资产,着力培育一批符合新型工业化要求,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省经委要督导各行管办及所属企业做好改革的各项基础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企业改革政策,保障企业基本生产条件,帮助企业解决在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企业改革的进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批,职工安置、再就业指导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规范处置等工作。省财政厅要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筹措与支付工作。省委政法委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加快处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涉案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和审理,指导协调各级法院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省民政厅要积极协调关闭破产独立工矿企业社区管理机构设置和移交工作。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要做好省属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安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省电力公司要落实有关政策,支持配合做好供电分离工作。金融机构(含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债权债务的处置要予以支持。省国有企业改革办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推进改革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协调有关部门着力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

  市州的责任: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积极做好转制搞活为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单位的属地化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这部分企业和单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接续工作,接收离退休人员及其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做好水电分离的协调工作;负责企业分离办公安机构、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接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做好企业所办中小学原离退休教师的接收工作;配合做好关闭破产独立工矿企业社区管理机构设置和移交工作;做好当地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稳定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今年年底,对各责任单位完成改革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任务完成好的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与改革有关的指导、协调、配合和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地加快推进改革。

  (一)增强改革合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在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湘政办发〔2004〕25号、湘政办发〔2005〕12号等文件中有关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凡是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不能随意突破或改变,更不能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出台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性政策,切实维护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改革办、各产权单位、各企业、各市州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形成加快推进省属国企改革的合力。各市州党委、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调配人员,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支持、配合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重的市要成立相应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组织精干人员,协调、配合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二)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置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有序流转而不流失,重点把握好五个关键环节:一是严把审计评估关,防止低估贱卖;二是严把资产处置关,防止自卖自买;三是严把产权交易关,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必须进入市场交易,土地使用权处置必须实行“招标、挂牌、拍卖”,坚决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四是严把债权债务处置关,防止随意处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五是严把财务管理关,防止转移隐匿和侵吞国有资产。

  (三)着力解决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对于在推进改革过程中显现出来的水电分离、退休退养人员医疗保险接续、退休人员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以及独立工矿企业社区管理机构移交等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研究,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加以解决,不能因此延误改革时机,影响改革进度。

  (四)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产权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对超出工作职责范围的、不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的、不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加快推进改革工作不力,甚至设阻干扰,延误改革进程的,要追究其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国有企业改革办要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日常调度,定期通报情况。

  (五)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各市州党委、政府对本地的社会稳定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省属国有企业的稳定问题。各地省属国有企业的稳定工作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健全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和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定期排查,及时发现不稳定的苗头,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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