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2008〕6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二条“实施原则”第(二)款修改为:“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提取的余命医疗费,应在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一次性全额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不再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
二、将第五条“个人账户”中“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注入”修改为“个人账户资金,以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4%为年度标准,按月划入”。
本通知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