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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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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发〔2003〕6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八届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一批核心竞争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大公司、大集团,一些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劣势及资源枯竭企业通过关闭破产等形式逐步退出市场,一些企业的不良资产、债务、办社会职能等历史包袱得到初步解决,市场竞争力有所增强。但从总体上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滞后、投资主体单一、国有股比重过大、出资人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历史负担沉重等问题比较突出。必须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出资人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这既是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快山东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省属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对此,各部门和广大省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共同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政企分开,从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入手,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国有资本原则上从一般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培育发展一批对全省经济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体系,着重解决好职工劳动关系转换、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国有资产处置和企业债务包袱处理等问题,促进省属国有企业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二)任务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除国家规定的专营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实行国有独资,资源性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以及投资公司实行国有控股外,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本退到参股地位或全部退出;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上市公司国有股调整到平均30%左右;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完成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健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三、改革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对省属国有企业总体上通过六种方式进行改制和调整重组。

  (一)授权经营。1.对国有资产规模大、经营管理水平高、品牌优势突出、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39号)要求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2.充分发挥现有省属投资公司的作用,同时组建几家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其经营其他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改制。1.整体改制。通过转让存量资产、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等,将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2.分块改制。对不宜整体改制的企业,在征得出资人、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实行分块改制。3.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实行国有民营。

  (三)股权转让。1.对省属上市公司采用以下途径和方式调整优化股本结构:①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权;②向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转让国有股权;③向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转让国有股权;④采取配股、发行新股形式,降低国有股比重;⑤转让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国有股权(产权);⑥上市公司依法回购国有股权。2.对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股比重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规范上市、引入外资和国内法人、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资本等方式,降低国有股比重。

  (四)下放。对适合下放到市、县管理,尤其是分布散、省里管理难度大的国有中小企业,整体划归企业所在市进行改革重组,相应调整其财政、劳动、统计等关系。

  (五)重组。打破现有行业、部门界限,对产业、产品关联性强、经营领域相近的省属国有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划转等多种方式进行资产整合重组,壮大现有优势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具备条件的可组建新的大型企业集团。对省直部门所属的基本无资金、无经营场所、无经营活动的“三无”企业,依法予以清理整顿。

  (六)关闭破产。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以及资源枯竭的省属国有工业企业,争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不能列入全国计划、符合破产条件的,依照《破产法》实施破产。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国有资产处置方面。

  1.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根据中介机构的落实情况、专业技术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移交省有关部门、单位或资产经营公司继续追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省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归省政府。土地处置方式和程序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破产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的变现资金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对资不抵债企业实施整体出售、兼并的,可将其部分划拨土地资产价款、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与其他国有资产一并充抵企业负债,购买方或兼并方对剩余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让权或优先承租权。

  3.将省属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公安、消防、居委会等社会职能单位所占用的资产及人员分离出来,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4.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按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凡全部购买、一次性付清价款并安置全部职工的,给予价格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对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其余价款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内付清。

  (二)企业债务处理方面。

  1.省属国有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规定,企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核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支付和缴纳。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能足额支付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其不足部分从省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

  2.坚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的原则,不得借企业重组、破产之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同时金融机构也要积极支持企业依法规范改制。引导省属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折扣变现、债务更新等方式妥善处理金融债务。

  3.支持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处置的不良资产。

  (三)人员分流安置方面。

  1.省属国有企业中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在企业改制时,经本人申请,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部退养职工从改制时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负责发放和按规定缴纳。对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自谋职业的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可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或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代办;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接续手续。

  3.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伤残职工,原则上由改制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或安置。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经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并移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发放;伤残等级达到5-10级的,其一次性工伤待遇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4.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经主管部门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按规定发放。

  5.简化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程序,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对分流人员通过多种灵活形式再就业的,可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社会保险关系。对分流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机构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调整劳动关系方面。

  1.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有参股)的,给原企业国有身份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原劳动合同,职工不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变更职工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未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2.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按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改制前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原则上按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职工本人同意,改制企业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入股的股金。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五)调整改制企业管理关系方面。

  1.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档案由改制企业统一存放管理,也可移交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存放管理。破产企业的职工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破产清算组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并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2.改制重组企业的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及其他社会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破产企业为破产清算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移交。职工到新单位就业的,移交到新就业单位;职工自谋职业或失业的,移交到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管理。

  3.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退出省属企业行列,改由企业所在地管理。

  (六)降低企业改制费用方面。

  1.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产、税务、车辆等过户收费,只准收取工本费。

  2.审计、资产(含土地)评估、产权交易、验资、法律诉讼、公证等中介收费,一律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收取。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应及时调整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省属投资公司以及拟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人员,仍按现行管理办法管理,待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到位后再作调整。其他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企业产权关系变动作相应调整。

  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全省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全局,各部门和省属企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工作会议的部署上来,明确任务,落实措施,通力合作,共同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新的突破。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审查确定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改革方案,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稳定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计划、经贸、外经贸、交通、建设、教育等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对省属重点企业,由企业提出改革方案,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其他企业,由企业提出改革方案,部门研究批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财政、国资、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公安、信访、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明确分管领导、处室和联络人,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有关企业领导班子的考察调整,宣传部门负责做好企业改革的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

  (三)依法规范操作。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改制时转让资产,具备条件的应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改制企业代管的原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由国资监管部门与改制企业签订协议,落实管理责任。向企业外部转让国有资产,有关部门要严格考察受让方的资信、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和受让动机,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不得转让。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要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在权属企业出资入股和兼任领导职务。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稳定。充分发挥企业党政工团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发动、组织宣传等工作,制定保持企业稳定的预案和措施。坚持职工入股自愿,不得强迫或阻挠职工入股。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并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留用职工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企业改制重组或破产方案、国有股权转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国家股分红、收取国有独资企业部分利润等渠道筹措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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