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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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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函〔2007〕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切实减轻农场职工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增加职工收入,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重大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6〕4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四川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农改〔2006〕15号)精神,结合我省国有农场[包括农垦企业、农业良、原种场(含农作物种子,种苗、蚕种、畜种、禽种、鱼种场),牧、渔、林场,下同]实际,制订四川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针政策,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场职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场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场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各地要在2007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的目标:一是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场职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文化、卫生、广播和乡村道路建设维护等8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场职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6年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要求,将国有农场纳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停止征收国有农场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的各种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场职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均予以取消。


  (二)免除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职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职工。


  (三)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各地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并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以各国有农场职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为基数,核定对农场的补助,由各级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解决。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核定到市县或主管部门,按农场隶属关系划拨给农场。具体补助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2006年已经收取的类似“乡镇八项统筹”收费和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要如数退还给职工。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职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职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经职代会通过的生产经营性收费必须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不许搭车收费。土地承包费的上限是改革前农场职工负担总额扣除取消农业税额和免除类似“乡镇八项统筹”收费后的余额。改革后农场职工原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国有农场服务水平不得降低。要印制、公开发放农场职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职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收费工作按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积极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场职工负担。国有农场自办的中小学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学校教职工(含已离、退休教职工)整体移交。一时难以移交的应免除这些农场的教育附加费及相关税费,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以减除农场的双重负担。


  国有农场医院(卫生所)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移交当地卫生部门管理。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调整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大力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大力提高经济效益,降低费用成本。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场职工的好处。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建立和完善农场职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职工负担。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和掌握国有农场职工负担管理特点,会同农场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搞好审计监督,加强检查监督,确保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国有农场要实行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生产队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职工负担的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各国有农场要印制职工负担手册或明白卡,凡手册(明白卡)外的收费,职工有权拒付。对加重职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税费改革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国有农场内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土地整治、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文教、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统一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并逐年加大对公益设施的投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如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农村能源、人畜饮水、品种繁育、技术推广、质量标准、各项补贴等)落实到农场。对地处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的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能,提高综合保障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在低保、优抚、救济、救灾、扶贫等方面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农场人员纳入政策范围一并安排实施。


  为把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落到实处,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及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发展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本方案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制订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公益事业投入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将农场职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场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场区内按规定进行公益事业建设的筹资筹劳必须坚持“量力而行、职工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根据农场职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并参照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严格实行一事一议。


  四、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场职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场职工的切身利益,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整合力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妥善处理,解决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抓紧制订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摸清底数,抓紧制订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各地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订;省属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制订,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督查指导。实行分级负责,哪级所属的农场由哪级派工作组驻场督查指导,省派工作组巡回督导。督查指导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农场调整承包合同,落实职工减负政策;协助农场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确保改革平稳进行。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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