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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步伐的若干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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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2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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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步伐,是做大做强大企 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事关我省加快发展、富民强省 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 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大力推动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 外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工作。由省国资 委牵头,会同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分年度确定工作目标, 鼓励优势企业、优质资产、优良品牌等对外招商, 特别是与国际知名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
从2004年起,省属国有大企业新上大项目原则上要首选对外合资合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针对不同行业省属国有 大企业的特点,多种形式地利用外资。对工业类省属国有大 企业,鼓励采用合资合作、新建项目、资产并购、股权转让、 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境外上市等形式利用外资,尤其注重 与境外行业领先企业和世界500强的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 进技术、装备、管理等改造重组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尽快做大做强;对于交通、能源、基础设施行业的省属国有 大企业,鼓励采用合作开发、项目融资、国际租赁、经营权 转让(BOT、TOT等)、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等方式利用外资; 对于商贸、旅游、证券、投资领域的省属国有大企业,要抓 住我国加入WTO和CEPA实施的机遇,采取适合本行业特点的 合资合作方式,尽快实现突破。
   
    三、建立重大项目协调制度。省政府成立省属国有大企 业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四、实行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建立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 外资奖励专项资金,由省政府根据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 数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经营管理者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 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属国有大企业应当建立利用外 资项目引荐专项奖金,用于奖励直接联系、介绍投资的中间 人和组织,奖金从企业国有股分红或国有股未分配利润中提 取,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对引进世界500强的省 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 以上的,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
   
    五、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将省属国有大企业年 度利用外资任务列入省属国有大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指标体 系,除不可抗逆的原因外,省属国有大企业连续两年完不成 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根 据完成情况,扣减一定比例的年薪;对在利用外资工作中弄 虚作假,谎报、虚报利用外资业绩的,追回已得全部奖励, 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六、做好资产评估和作价工作。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 资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或利用无形资产、自然资源等招商引资的,要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 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国有资产作价应以评估值为基础,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 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 

    七、依法处置土地。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经有审 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保留划拨用地、出让、租赁、 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处置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对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其征 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照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省属国有大 企业利用外资项目出让土地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后, 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企业发展。 

    八、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根据利用外资方式,依照一定 法律程序,优先推荐省属国有大企业的原管理层作为中方经 营管理者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安排的,将给予妥善安置。 在合资和合作过程中,国有股不再控股的,要依法转换职工身份和做好职工安置 的有关工作,所需费用从企业净资产或者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解决 ;企业净资产不足支付的,省政府安排专项资 金予以解决。企业以往年度未提或少提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医 疗保险金,按一定年限一次性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交由社 会保险机构管理。
   
    九、实行财税支持政策。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 改组、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对被改组的省属国有大企业的 待处理流动资金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账,以及逾期两 年的应收账款,按规定一次性报经市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需要,由企业申请,经主管税务部门 批准后,可按年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 计提3%的坏帐准备金,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 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 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 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建立统计通报制度。将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纳 入全省招商引资统计通报系统,省属国有大企业于双月5日 前将上两月利用外资情况上报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 资办公室,抄报省国资委和省统计局。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利用外资办公室、省统计局和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大企业利 用外资的情况共同审核,并对外发布。
   
    以上意见,各市和省内其它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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