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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国有农场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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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办发〔2006〕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

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有农场(含林场、监狱劳教农场及其他农事企业,下同)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国有农场经济社会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国有农场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已经阻碍了国有农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工收入的增加,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为了支持国有农场的综合改革,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目标的实现,现就全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活化企业运行机制,实施“体制创新、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带动发展”战略,在国有农场实现产业化、股份化、市场化和集团化,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农场建设成体制完善、机制活化、开放程度高、农场有活力、在国内外市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群体。通过实施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农场管理层次,精简农场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取得实效,为国有农场顺利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有利于发挥国有农场优势,充分体现示范带头作用;有利于农场增效、农工增收;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原则。一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努力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使改革平稳有序地向前推进。二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整体推进”的原则。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现改革后的农场管理体制和机制全面创新。三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原则。结合实际,对不同规模、不同情况的改革单位,实行不同的改革模式,减少改革成本,提高改革效率,确保改革后的农场充满活力。
  二、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运作方式
  1.实行产业化经营。充分利用国有农场的资源优势、规模优势、组织优势和技术优势,集中力量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有特色产品的国有农场通过整合土地等资产,按照产业化经营方式,实现产加销一体化,壮大龙头企业。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国有农场优势产业的整合力度,利用现有存量吸引增量进行资产重组,以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为目标,以乳业、优质米生产加工业、畜禽业、水产、水果业和林草药业为重点,形成比较完整的主导产业,推进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贸易的发展。
  2.实施股份化改造。将重点国有农场改造成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特征,具有产业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以有利于保持国有农场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改革的平稳性为出发点,对大部分基础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农场,通过规范的审计评估,采取国家控股、参股,或以原单位的领导班子、技术管理骨干和职工为主,吸纳内外资等外来法人共同持股,大力发展混合制经济等方式,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充分利用多数国有农场地处县域的有利条件,以股份化改造繁荣农场经济,带动县域经济的发展。
  3.推进集团化发展。对资源优势明显、有主导产品的国有农场进行资源整合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破除地域封锁,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可通过向社会招商,吸引国内外大企业、民营企业参资入股,形成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农工贸产业化集团。
  4.实现市场化运行。已经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农场要成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责权利落实到位的独立法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把人才引进、产业化经营、社会化融资、市场化运作的职能和管理权真正交给按企业化运行的国有农场。
  5.分类指导林业、司法系统林场及农场的改革。全省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办法待国家政策颁布后再行实施。监狱劳教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转变国有农场管理模式
  1.场乡(镇)合一的农场实行政企分开。从200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分离政府职能的改革。对场乡(镇)合一的国有农场或开发区、试验区及示范区内设立的农场,实行政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预算开支的党政机构、人员和各类事业机构、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当地政府。移交的内容、编制核定、人员待遇及补助办法按《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2.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全省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工作,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先将国有农场场办中小学分离出去。分离的时间安排和资产移交、经费承担办法按照《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指导意见》执行。有关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和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农场其他应分离的职能要于2008年年底前移交完毕。
  3.精简国有农场管理机构。国有农场取消总场、分场、生产队三级管理,实行总场、分场二级管理。人口3000人以下,职工不足1000人的国有农场要实行总场一级管理,以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经营成本。完全以企业形式运行的农场,总场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0人以内,其中人口3000人以下、职工不足1000人的国有农场,总场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总数应控制在10人以内;分场管理人员按照农村乡镇改革的配置标准,依分场规模大小,控制在5到3人以内。
  (三)改革国有农场内设机构
  1.推进国有农场事业单位改革。国有农场事业单位改革享受农村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政策。针对国有农场改革后的存在形式,对原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采取不同的改革办法。对于实行政企分开改革的国有农场,原有国有农场已分离出乡镇政府机构的,要将其所属的事业站(所)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作为新设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34号)规定的标准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对完全按企业化运作的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成建制转为企业,不再作为事业单位。
  2.规范政府部门派驻国有农场的机构。对政府部门派驻国有农场的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卫生等机构进行规范管理。派驻机构占用国有农场的资产要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向国有农场交付相应的费用;派驻机构的经费由政府派出部门负责,不得由国有农场承担;派驻机构不得向国有农场摊派人员和钱物。
  3.改革国有农场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国有农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承包经营的农工继续实行“三费”(生产费、生活费、社保费)自理;国有农场场办二三产业的企业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国有农场事业单位要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人员聘用制,建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对于精简下来的富余人员,要落实国家对城镇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重新招用职工时,要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妥善安置国有农场分流职工。国有农场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并积极探索企业管理人员按生产要素分配、经营者年薪制、期股期权制等新的分配机制。
  4.推进国有农场场办企业改革。通过实施股份化等方式壮大国有农场场办企业,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二三产业企业。对部分规模较小、资产负债率不高的国有农场场办企业,可进行整合重组,减少企业数量,增加资产存量,扩大企业规模;对一些管理基础差、资产负债率高、亏损严重、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的国有农场场办企业要依法实行关、停、并、转;在合理处置资产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基础上,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公开转让。
  (四)规范收费、监管、土地使用等制度
  1.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收费。国有农场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规定的对农工收费内容和标准,清理规范国有农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完成后,农工只负担国有农场部分管理费和农工自身受益的费用。要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2.推行国有农场预算管理制度。国有农场要实行生产性经营和非生产性经营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按照《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年度财务预算,确定收支水平,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对此,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各市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3.强化对农工负担的监管。省农垦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监管工作,市、县政府也要责成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国有农场擅自加重农工负担问题的发生,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实施。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辽监发〔2002〕6号)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国有农场改革的进展情况,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对农工的生产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责成省农垦局统一印制全省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手册,发放到农工手中,国有农场要责成专人负责,准确真实登记对农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应拒付。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负担项目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总场、分场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清理后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4.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已经按企业运行的国有农场,要进一步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农场的各项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保证国有农场农工对各项改革和政策落实情况有知情权、参与权和民主决策权,切实维护农工的基本权益。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国有农场的资产处置、各项收费、投资融资、变更土地使用方向等重大事宜都要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为决策依据。
  5.完善土地经营制度。国有农场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承包经营体制,稳定承包关系。要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在经国有农场允许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者不得私自流转承包土地。在农工退休之前或在承包合同到期之前,农工有权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合理流转;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承包期满后,在农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国有农场可终止与农工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由国有农场实行租赁经营。国有农场要积极探索土地开发利用的新途径,试行划分承包田和经营田,用一部分土地来保障农工的基本生活,其余土地由国有农场按市场机制统一组织经营。要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与使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签定各种协议的管理,特别是对承包期在5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合同或协议的变更,要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三、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按如下进度安排:2006年12月31日前,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上报省政府。2007年1月至11月,由省、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工作。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各市政府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省政府。省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加强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是国有农场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下大力气确保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板报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农垦局及其有关部门作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职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指导,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加强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确保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各市、县政府作为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扎实有效地完成改革实施步骤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国有农场形成的改革方案在实施前要报经上级党委、政府审批,并报市以上农场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好改革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农场改革,减轻国有农场及其职工负担,提高国有农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现就加快全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离范围、方式和时间
  国有农场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市、县(市、区)政府管理。对于国有农场中小学已移交所在市或县(市、区)级政府管理,但经费仍由国有农场承担或虽未移交但人员工资由市、县(市、区)统筹的,均纳入本次分离的范围,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农场与所在市或县(市、区)级政府商定。中小学分离移交工作要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调查摸底、经费测算、确认人员和资产等工作;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组织交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2007年1月1日起被移交的中小学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2007年3月省市有关部门对移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国有农场的党政机构和各类事业机构所办其他社会职能也应加快实施分离步伐,在2008年年底前要移交完毕。
  国有农场自办的市政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社会职能主要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国有农场的场办医疗卫生机构,划归县(市、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管理,纳入县(市、区)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经费投入相关问题,按《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4〕21号)文件执行。
  二、国有农场中小学人员、资产移交原则及经费承担办法
  (一)人员移交
  国有农场中小学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单位2005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员为基数,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8号)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编制后,在编制限额内将2005年12月31日实际在职人员和2006年8月底前正式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移交,所接收的人员数量不能突破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分流人员安置方法参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7号)执行。中小学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退休金待遇按照政府办中小学教师退休金标准执行。国有农场中小学在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按照辽政办发〔2002〕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资产移交
  国有农场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时,按照资产整体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5年末实有资产(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及占有和使用的其他资产)为基础,通过清产核资后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国有农场中小学使用的资产不得改作他用,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
  (三)经费承担办法
  移交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小学所需经费,以2005年支出为基数,扣除当年财政部门的实际拨款数后,其差额部分由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省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国有农场相对集中,接收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将予以适当倾斜。2006年及以后新增支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三、加快实施国有农场政企分开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实施国有农场政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预算开支的国有农场管理的党政机构与国有农场分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给当地政府。对从国有农场中分离出来的党政机构参照乡(镇)标准核定机构及人员编制,其经费从分离后列入财政预算开支。
由于历史原因和区域性、社会性特点导致暂不具备实行政企分开的国有农场,要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原则,优化布局、集中管理、单独核算,将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实行内部分开,规范管理,积极为国有农场政企分开创造条件。
  四、积极推进国有农场事业单位改革
  针对国有农场改革后的存在形式,对原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采取不同的改革办法。对于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并在原有农场中分离出乡(镇)政府机构的,可按照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将其所办的事业站(所)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作为新设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34号)规定的标准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对完全按企业化运作的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成建制转为企业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国有农场的派驻机构
  派驻国有农场的公、检、法、工商、税务、国土资源、交通、卫生等机构应进一步规范管理,占用国有农场资产要按有偿原则使用,派驻机构经费由派出部门负责,不得由农场承担;派驻机构不得向国有农场摊派人员和钱物。
  六、加强对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全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市、县(市、区)政府作为实施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负起全面责任。有接收任务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有相关部门组成的接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好本地区的接收工作。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做好移交过程中的经费测算、资产核查和人员资质确认等各项基础性工作;配合企业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移交单位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各级农垦、财政、教育、人事、编制、农业、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司法、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移交中的各项衔接协调工作。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财经纪律,避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持从实际出发,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中的资产划转、人员移交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借改革之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全省国有林场和监狱、劳改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另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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