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推动省属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帮助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特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补助等资金。
(二)省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1、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省属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总公司)转让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现金收入,提取30%。
2、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
3、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益,扣除有关费用后的部分。
(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补助。
(二)省属国有改制企业人员安置费用缺口补助。
(三)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渡期内财政补助。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的改制费用缺口首先由企业集团负责解决。企业集团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但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改制费用总额的35%。省财政预算安排给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计划亏损补贴等财政资金(含中央财政下划资金),以不少于60%的比例计算用于所属企业改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批:
(一)省属国有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详细的改制(破产)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通过省属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改制(破产)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真调查研究和核实有关情况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分批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单户企业安排专项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在2000万元以上的,报省政府审定。
第六条 本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七条 接受专项资金拨款的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写出专题报告。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原省属国有企业已改制(破产)的,不适用本办法。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执行中央统一政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07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