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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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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3〕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严重滞后,政企不分、机制不活,“老人、老粮、老帐”等政策
性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直接影响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深化粮食购销市场
化改革,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现就切实搞好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
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关系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国有
粮食企业仍然是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主力军,其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
大局。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从确保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
效措施,切实抓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分级
负责、市县为主,政企分开、重组转制,有进有退、优化结构”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
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加快企业布局调整和制度创新,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新型粮食企业。

 (三)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实行政企分开,全面推进国有粮食
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切实解决粮食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
性作用,建立符合我省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共
同发展的粮食流通新体系。


  二、实行政企分开,使国有粮食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坚持实行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各地政府要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建立规范、高
效、统一的粮食行政管理体制,搞好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
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建
立粮食应急机制,监督储备粮规模落实和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
级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绝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企业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
的,实行委托代理制并支付相关的必需费用,储备粮购销价差亏损由同级财政负责。从2003
年7月1日起,各市县不得产生新的粮食政策性亏损挂帐。

 各市、县原则上保留一家国有独
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自求发展、产权多元化的独立市场主体。


  三、全面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建立新型的国有粮食企业

  各地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大力调整企业的布局和结构。

 (一)推进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新型的国有粮食企业,彻底打破计划经济时期粮食企业“
一镇一所”的传统组织结构。以县(市)为单位或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大力调整粮食企业的
布局和结构,改变“小而全”、“小而散”的格局,促进有限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行
业的集中度和整体效能。鼓励和提倡企业通过兼并、控股重组及组建企业集团等多种形式进
行联合,结成并延长产业链。发展订单粮食、培育龙头企业,做强、做大一批有发展潜力的
粮食企业,加快粮食产业化的进程。

 (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粮食企业投资主体多
元化。各级粮食储备单位(库)、军供粮店(站)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大中型粮食贸
易企业、工业骨干企业和骨干粮店、主要区域性批发市场,可以改造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
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型粮食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力争在2至3年内使国有资本
逐步退出,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促进民营粮食企业发展,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粮食流通
体系。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依法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家信贷
资金的流失。


  四、落实政策措施,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确保社会稳定。

  1.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整国有粮食
企业在册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调整后,职工可自主选择职业。企业用工和职工就业实
行双向选择,公开竞聘。重新竞争上岗的职工,由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
新的劳动关系。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留用的职工,由企业按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
同,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但其留用的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对改制为非
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职工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被分流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
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可折为转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同时与原企业解
除劳动关系。对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职工,由改制企业及时接续养老、失业、医疗
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

 2.各级政府要把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纳
入当地再就业规划,统筹安排,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和条件,促进富余人员再就业。对暂时不
能安置就业的富余人员,可作为下岗职工,享受国家和省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残疾者、少
数民族、军转干部、烈士遗属、英雄劳模以及全家劳动人口均在粮食企业就业的,其竞争上
岗应给予适当照顾。

 3.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原国有粮食企业在册职工补缴欠缴的养
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切实把离退休和下岗失业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解除
职工后顾之忧。

 (二)做好粮食财务挂帐审计,分清责任。

 由省审计厅组织对全省国有粮食企业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发生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和粮食潜亏,包括按保
护价敞开收购而无法顺价销售的粮食所产生的亏损和潜亏,进行专项审计。具体审计办法由
省审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各市县不得将省借垫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的
专项资金转由粮食企业归还,这次审计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不得转嫁给粮食企业消化。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

 各级财税部门要继续按
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把粮食企业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切实将
粮食行政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凡占用国有粮
食企业资产的要限期归还。

 (四)多方筹措资金,切实解决改革成本。

 国有粮食企业改
革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企业筹集一点、市县财政安排一点、困难地区由省
财政补助一点的办法解决。

 1.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成本由同级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市县政
府要在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经济比较困难的县(市、区),市
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中山、东莞等六市、县(区)由市县政府负责解决,省不予补助
。49个山区县(不含从化)、梅州市梅江区、云浮市云城区以及省属企业人均补助10000元
;惠州、江门、汕头(除南澳)市所辖非山区县(区)人均补助6000元,其余各市所辖非山
区县(区)按人均8000元补助;除梅州、云浮市市属企业按山区县补助标准的50%补助外,
各市市属企业按所辖非山区县人均补助标准的50%补助。省补助资金由市县包干专项用于国
有粮食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补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金等,不得挪作他用。省
补助资金的拨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劳动保障厅、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另行制
订。

  2.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盘活资产安置职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等可先
征收后返拨作为国家资本金,也可专项用于安置职工。企业需补办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办
理产权过户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企业处理资产时,凡由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只收取
工本费;由社会中介组织收取的,按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五)改进和完善粮食信贷资金供应管理办法。农业发展银行要满足保证粮食安全和调控市场的粮食信贷资金需要,
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粮食订单业务,与粮食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六)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创造公开、公平
、公正的粮食市场环境。

 

  五、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一)各市县政府要全面承担起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务必加强领导,
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落实,成立由计划、粮食、财政、劳动保障、经贸、
审计、农发行等部门组成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周密部署,认真实施。按照粮食工
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逐级签订责任书,进行严格考核,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二)深入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措施。各市政府要研究制订全市改革的总体方案,负
责审定所辖县(市、区)的改革方案,指导搞好改革,并于2003年 10月底前将全市的改革
方案(附上市直和各县、市、区的改革方案)报省计委,由省计委(粮食局)会省财政厅、
劳动保障厅、审计厅、农发行等单位,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级粮食、计划、经贸、财政、劳动保障、审计、
国土、房管、税务、物价、农业、工商、农发行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
,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 各地在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计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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