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自治区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结余和超收资金管理,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从规定的范围筹集的,用于调节自治区本级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以下资金中筹集: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的当年结余财力;
(二)年度预算超收资金;
(三)本级留用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的20%;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捐赠收入;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确定,筹集时直接减少预算结余。
第五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年度中间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和自治区超前规划的增支政策;
(二)弥补重大减收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
(三)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
(四)消化历史欠账;
(五)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建设项目;
(六)解决自治区党委、政府议定的重大紧急事宜等。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作为预算储备资金,不能用于年度中间出现的一般性资金需求。资金使用时,应列相应的一般预算支出相关科目;资金使用后仍有结余的,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程序为: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出现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提出使用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支出项目,按照程序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七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独建账核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告时,与一般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并行报告。
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支出项目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