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08〕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全省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收入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
5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征收标准。
1国有独资企业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10%-30%的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剩余部分为国家所有,经批准后可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交。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5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出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国家和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和全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及分工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交通、商贸、文教等国有企业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预算单位)。
文教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纳入“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汇总”的范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单独征收与管理。
(三)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执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2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直接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向预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抄报财政部门。申报材料包括:(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项目申请表》;(2)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和初步设计书;(3)立项核准(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4)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6)申请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7)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项目审核。对资本性投入的项目,由预算单位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项目支出安排初步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提出项目安排计划,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项目,由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补助方案,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下达项目安排计划文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4考核评价。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用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的依据。
5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逐步在全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
(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暂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0号)规定执行,从2007年开始试编,收取2006年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从2008年开始,对省政府各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部企业(包括交通、商贸、文教等国有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取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市(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试编。
(三)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08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从2009年开始试编。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