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2004〕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立健全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和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做大做强一批对全省经济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努力增强湖南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活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2.主要原则:(1)坚持科学发展观,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指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2)坚持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把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民资结合起来,使省国有资本更多转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性、资源性产业和我省优势产业。(3)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严格依法按规操作,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妥善处理各类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坚持以人为本,依靠职工群众推进改革,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职工群众的意见,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5)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促进稳定。
3.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1)按发展壮大一批、改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思路,对省属国有资本和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重点培育一批国有控股的大公司、大集团。(2)全面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引进民资、外资尤其是战略合作伙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4)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促进省属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5)完成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
二、加快省属国有资产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
4.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按照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要求,搞活国有资本运营,加大资产重组力度。除国家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若干领域实行国有独资和国有绝对控股外,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都要进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按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原则,区别不同领域、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改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或国有资本完全退出,转为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转让,要优先考虑受让战略合作伙伴,积极引进、嫁接国内外实力强、信誉好的大企业。
5.培育一批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采取独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方式,在国家专营领域、资源性领域、公益性领域和优势产业领域,培育发展一批在国内、国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尤其是在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烟草、能源、有色、石化、钢铁、机械、造纸等领域,重点培育壮大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骨干企业。
6.引导推动中小企业改制搞活。把深化改革与贯彻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起来,以民营经济为基本取向,全面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改制。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促进国有中小企业与省内外优势企业嫁接重组。
7.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以及资源枯竭的矿山;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在继续争取更多企业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同时,加大依法破产力度,促使一批劣势企业尽快退出市场。
三、全面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8.大力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和资产重组等方式,鼓励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鼓励有条件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到境外上市,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省属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对跨国公司和国内战略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注资数额较大,安置原企业职工较多的给予优惠。
9.鼓励企业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其持股总额可占内部员工股额的50%以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可给予配股奖励。企业改革涉及改变国有控股企业性质、变更劳动关系按规定需支付职工的补偿金,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可转为企业股份。
10.规范企业产权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四、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11.建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省国资委—国有资本营运主体—国有企业三层构架和省国资委—国有企业控股集团两层构架并存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
12.明确监管职责和范围。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确保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并实行政府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与营运职能分开,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不履行分属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13.建立省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监督资本收益的使用;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五、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14.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吸收外部专家以独立董事身份参与企业董事会决策。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发挥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择经理人员等方面的作用;合理确定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确保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对董事、经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监督;拓宽选择企业优秀经营管理者的视野和途径,充分尊重和保障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自主权。上市公司要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与控股企业实行资产、机构、业务、人员、财务“五分开”,率先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15.理顺企业组织关系。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党委会、职代会、工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可以交叉任职、双向进入。
16.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继续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完善企业分配机制。坚持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落实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建立规范完善的企业经营状况考核体系和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期权、期股、奖励红股等分配激励方式。
六、切实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
17.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实行统一领导、分业组织、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省委、省政府成立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委老干部局、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经委、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单位以及行业管理办公室要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系统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企业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国有企业改革办批准后实施。原已行文下放到市州的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由市州组织实施。
18.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在企业多方筹资进行改革改制的同时,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省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省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收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属改制困难企业、破产企业改革成本缺口的部分补助。
19.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主动、负责地配合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各项工作。(1)安排主管领导参与所在地省属国企改革领导工作;(2)督促所属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省属国企分流人员安置工作,负责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接收工作、再就业工作、离退休人员属地管理接收工作和劳动社保接续工作;(3)接受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家属的属地社区管理;(4)接受改制、破产企业干部职工的党团关系;(5)落实维护稳定责任,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企业所在地市州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协调各方,共同把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全省发展大局的大事办好。
20.依法依规,加强监督。在企业兼并、转让、股份制改造、破产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办理好各项法律手续,明确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的归属部门,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依法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不力,甚至设阻干扰,影响企业稳定造成损失或延误改制进程的,要追究其责任。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趁改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反产权、股权交易有关规定,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政纪和经济责任。
21.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关键在于解放思想和统一思想。要坚持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改革实践中统一思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要切实加大组织领导、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形成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的局面。充分发挥党团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发动和组织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企业干部职工增强政策意识和大局观念,积极参与改革。国资、人事、劳动、社会科学研究、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其他各类企业新型职工劳动关系,通过培训、考核,重新签订上岗合同,形成新的“责、权、利”关系,把职工的利益和企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要高度重视保护和调动企业干部改革的积极性,认真研究解决企业改制干部的合理要求,省直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都要制定企业稳定责任制和预案,确保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平稳推进和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