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05]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全国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任务的要求,为继续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并轨工作,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前提下,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基本生活等问题;要注重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加强政策宣传,平稳推进;要把握与失业调控计划的平衡关系,严格程序,掌握节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有机结合,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的状况,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二、目标任务
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并妥善处理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基本生活等问题。企业新裁减人员和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对象范围
并轨对象是目前继续按低保标准补助基本生活的下岗职工。企业新裁减人员和没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不纳入并轨范围。
四、政策措施
(一)分类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内退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内退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由企业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市州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的下岗职工,可在下列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与企业签定协保协议,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协议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到期办理退休手续。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职工家庭,可按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不实行协保。
3、除上述(1、2项)所列人员以外的下岗职工,可由企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采取有效措施偿还拖欠的各种债务。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家庭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稳妥处理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历史拖欠问题。企业要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一次性支付和偿还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分期支付等办法。对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债务有困难的企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允许通过折计股权、有效资产作价、冲减职工欠缴的房租(购房款)、代缴社会保险费、变现部分企业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
(三)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与以后续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后,应及时与企业对帐,核对职工缴费情况,并督促企业按政策规定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清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社会保险接续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为解除劳动关系后非正规就业、自谋职业者或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开辟个人参保和缴费窗口。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要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积极促进再就业。及时为下岗职工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实现再就业。对自主择业和创业的,要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等政策。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并轨人员进行动态管理,跟踪了解其参加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求职就业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措施,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实际困难,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有效调控失业。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兼并和改制改组工作,严格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批,有效控制大规模减员和集中减员。引导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要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不能转制分流的企业,要引导企业与职代会、工会协商,通过适当缩短工时、降低薪金等措施,避免集中大批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裁员要依法依规操作,相应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劳动执法和监察工作,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裁员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继续租住或按照统一的房改政策购买原企业分配的住房。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按规定减免学杂费。对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可将其党团组织关系移交到当地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档案关系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五、实施步骤
(一)成立专门班子。各级政府可抽调人员组成并轨工作机构,制定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平稳推进的总体原则组织实施并轨工作。并轨工作机构可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制定工作计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并轨工作的总体安排,认真做好并轨的各项基础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并轨工作计划。要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做好分流安置所需资金测算工作。对并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的因素要有应对预案。
(三)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根据准备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实施并轨工作。前期主要是积极做好人员分流安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对企业领导和劳资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系统培训,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思路、统一政策要求和统一实施步骤。后期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各级政府可先选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试点,督促试点企业针对每一位下岗职工的情形,提出分流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帮助实现再就业的建议,并联系有关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总结评估。2006年初对全省并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及所属企业实施并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实施并轨工作中的经验、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目标任务和工作方向已经明确,但企业情况复杂,资金有限,困难很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推进,及时解决好并轨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与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指导和督促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与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与再就业资金的预算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要保持原有的规模和力度,以保证并轨工作的需求。
(三)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率。全面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监察力度,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拒不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依法处罚。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努力提高失业保险收缴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接收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加快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和“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进程。要尽快建成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要加快劳动保障工作向社区延伸,并切实解决好城镇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基础作用。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为并轨对象提供服务。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卫生、城管等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信贷等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面向并轨对象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档案保管等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的经办窗口,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有效的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