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8〕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四日
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化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狠抓绩效考评、制度准入、监察督导、激励约束推进机制,突出重点、强化宣传,调动一切社会因素和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83吨标准煤下降到14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311吨标准煤下降到233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5%左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196立方米下降到156立方米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62立方米下降到44立方米,降低3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61万吨,比2005年削减12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53万吨,比2005年削减12%,其中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72万吨;市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5%。
二、控制增量,盘整存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控制增量,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的钢铁、铁合金、焦化等13个行业准入条件,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根据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和企业节能减排指标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机制。凡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项目,必须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出具淘汰等量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清理和纠正各地自行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盘整存量,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我省限期淘汰炼铁300万吨、钢500万吨、小火电机组102万千瓦、铁合金24万吨、焦炭160万吨、电石24万吨、造纸85万吨、酒精118万吨、水泥700万吨。各地要认真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或者异地转移,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加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联动和补偿机制,弱化维系落后产能生存的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五)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发展现代装备制造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用“辽宁装备”支撑“辽宁制造”。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引导鼓励外商投资节能减排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转移,重点吸收世界500强的优化和升级投入。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产业链。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积极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加强相关资源调查评价、技术研发、设备制造以及开发建设,稳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到2010年,全省风电、水电装机容量分别超过150万千瓦;加快太阳能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进程,推广水源、地源热泵供暖面积11亿平方米,累计建设户用沼气6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300处。稳步推进非粮液体燃料研发和示范工程,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入洗比例,推广洁净煤燃料技术,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进程。有序推进煤炭液化及地下气化、整体化联合循环发电等相关工程。加大油气勘探力度,加快石油储备、进口天然气以及全省油气管网建设进程。加强省间电网、油气管网、煤炭运输通道以及相关港口建设,扩大省外优质能源供给能力、煤基醇醚和烯烃代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
(七)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大力推进服务业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用现代经营方式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以沈阳、大连两个中心城市经济区为重点,辐射带动全省服务业的发展。积极支持传统服务业运用现代新技术更新改造老旧设备降低能耗水平。要以推进商业领域节能减排为突破口,重点支持1万平方米以上零售业节能改造。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建立专业化的制造业技术平台和服务体系。加快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中心的建设,打造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三、增加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利用各种资金渠道,重点抓好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的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工程项目,“十一五”期间要形成12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推进大中型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以及县级城市、城镇、各类园区的区域集中供热工程,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10个,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3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重点发展发光二极管(LED)灯,运用大宗采购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灯500万支,政府机关率先实施机构节能改造,大型公建实施节能改造。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重点推进辽河流域、渤海海域水污染治理。“十一五”期间新增99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增加到876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61%,县城达到82%,新增COD削减能力224万吨。加大中水回用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新增COD削减能力97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十)推动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对电力、钢铁、石化行业企业实行限期治理。2010年底前,全省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炼厂干气脱硫项目全部完成,新增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44万吨。通过关闭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火电、钢铁、铁合金、水泥等严重污染企业,减排二氧化硫14万吨。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政府安排一定规模的引导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引导各级金融机构资金向节能减排工程项目倾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省里要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列入年度节能减排实施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落实《辽宁省循环经济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培育6个行业、5个循环经济型城市、10个循环经济型县区、10个循环经济型园区、50户循环经济型重点企业,实现梯次发展。在发展模式上,强化全过程的物质流优化和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培育清洁生产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型社会的新型发展模式。督促国家级试点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示范项目推进机制,支持一批技术开发和推广的示范项目,加快成熟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深入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再生资源生态产业等试点建设。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循环再利用。组织编制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镁硼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十三)节约利用水资源。编制“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完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修订《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继续推进灌区节水改造和农业节水示范项目,加快实施钢铁、电力、造纸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2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17万立方米/日,新增海水直接利用能力24亿立方米,新增矿井水利用量3300万立方米;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500万套。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推进以粉煤灰、煤矸石以及工业废渣为主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5%,资源综合利用产值200亿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管理规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推进“禁实”目标完成。
(十五)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抓紧制定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大力推进城乡垃圾集中收集、流转、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争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建设规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快推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建立清洁生产先进机制,加大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力度,提高审核质量,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订全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搞好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评选活动,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率要达到70%以上。
五、依靠科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建设,编制全省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支持,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骨干企业为主体,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领域高层次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加快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钢铁、煤炭、电力、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运行水平,推广应用一批潜力大、效应突出的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设备,农业节水、节肥、节药和渔船节油等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推进节能服务产业良性发展。加强节能技术队伍建设,培育社会服务体系,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效电厂等节能新机制,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重点支持合同能源管理运营商通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建筑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培育一批环保骨干企业。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尝试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在工业污染源防治、城市环境基础建设、固体废物处理等经营活动领域积极推进环保设施运营的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运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建立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单位激励制度和自行运营不达标企业退出及淘汰机制。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与国际科研机构、国际大企业集团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及时掌握国际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引导我省重点耗能企业同国际对接,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抓紧制定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单位GDP能耗指标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每年编写并公布全省能源利用状况。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统计系统,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抓好省、市、县三级在线监测联网,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的水质、主要水源地水质、14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等五个方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抓紧制定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建立健全“能评”制度。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立实施“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区域限批”制度。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修订《辽宁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制定实施辽宁省“双千企业行动计划”。“十一五”期间,我省参加国家节能行动的64家重点耗能企业要节约850万吨标准煤,参加省节能行动的年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节约70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计量和统计。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在重点耗能企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按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加大节能管理和技术进步力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总结推广节能减排先进经验,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活动。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档案,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凡在技术上能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尽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实现与县、市、省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将“十一五”污染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指导编制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加强污染减排督察考核,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研究推行发电权和排污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通过市场竞争将小火电机组的排污总量指标交易给大型发电机组。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移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制定配套政策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强制性执行节能50%的节能标准,沈阳、大连等较大城市继续执行节能65%的标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凡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启动政府办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全部达到按热计量收费条件,各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在14个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发展现代物流业,推进集约化运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包括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鼓励生产和使用新能源与节能汽车,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和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二甲醚、生物柴油以及纯电动、混合动力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建立健全机动车污染排放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环保年度检测制度,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管理,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维修体系。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的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新能源与节能汽车产业化。凡达不到排放和能耗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推广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科技和信息手段进行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开展对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的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行为。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快节能认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以认证机构为主体的节能认证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认证技术。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落实《辽宁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制,构建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实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省监察、市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重点加强县级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快省节能减排立法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辽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清洁生产促进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机动车尾气控制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适时修订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积极开展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以及电网调度管理等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论证;抓紧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规章的制定及修订;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等方面立法的准备工作。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加强全省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以石化、电力、煤炭、水泥、钢铁、电熔镁等高耗能行业为主,制订100项以上具有强制性和前瞻性的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引导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污染物地方性排放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研究制订省环保工程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8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到2010年,所有燃煤脱硫机组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不予核定或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经环保和建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予核定拨款。建立城市污水厂运行报告制度,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每季度将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在2008年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取缔;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苦咸水、矿井水、雨水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适时提高钢铁、化工、建材等10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COD排污费标准;制定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及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确保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力争3年内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按标准征收到位。
(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研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淘汰落后产能、污染治理、烟气脱硫改造及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整合现有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向节能环保倾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进和支持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辽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行河流断面考核,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市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直接补偿给下游城市。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十八)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以及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通过政策性调节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货币信贷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节能减排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要把企业的节能环保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浪费能源、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可采取限贷、停贷、不予上市融资审核措施。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认真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栏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意义、政策措施。要组织好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利用公共媒体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普及节能减排知识,传播节能减排理念。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节约环保意识。培育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选择有代表性的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面向全社会开放。
(四十一)建立政府表彰制度。探索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重点研究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机制、结果使用等。完善政府表彰奖励政策体系,建立协调的工作格局。
各地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二)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制定全省党政机关节能减排实施意见,发挥表率垂范作用,加快节约型机关建设,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组织能源短缺体验日活动。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节能考核同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挂钩。制定办公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空调系统日常节能运行规范,2008年底前完成省级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用能分项计量,建立水、电、气、油等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信息平台,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能耗报告制度。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配合供热体制改革,对集中供热的办公区和住宅区,开展供热计量改造,逐步实现按使用热量收费。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制订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十三)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建立政府机构办公建筑节能设计和监管体系,建立能效评定机制。抓好政府办公既有建筑改造和优化运行管理,对现有建筑外墙、屋面及外窗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必须采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强空调系统节电,控制空调用电负荷,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强化照明系统节电,2008年底更换所有非节能灯(包括T8、T12直管型荧光灯和白炽灯)。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优选燃烧和热能供给效率高的燃气灶具,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严格公务用车检测、维修、报废、更新、能耗管理,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四十四)推行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范围,把节能、节水产品、再生产品和简易包装产品纳入到政府采购目录。把好政府采购关。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未按要求采购的,财政部门拒付采购资金。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完善节能产品、技术、服务征集制度,建立跟踪、监测和优选淘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