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05〕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预防腐败,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渝委发〔2005〕23号)规定,现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物权(含本市各级部门罚没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转让,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应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公开交易。
二、以上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后,其交易事宜比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办理。
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