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07]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利用资本市场,鼓励更多的企业改制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做优做强企业,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思想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有50多家企业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还有60多家福建背景企业在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共募集资金约600亿元,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培育了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龙头企业。但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我省上市公司的实力、再融资能力和拟上市企业资源,都还有较大差距。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把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作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降低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来抓。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繁荣与迅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促进与关联作用。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机遇,认真领会《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学习证券知识,熟悉有关政策,在认真掌握资本市场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提高驾驭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本领,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开创我省企业上市的新局面,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服务,为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服务,为增加新的财源服务,为就业再就业服务,为增强我省经济实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服务,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一)明确企业上市工作的目标任务。从2007年开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引导,强化服务,努力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批次推进格局,力争每年实现10家左右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到2010年底,全省新增境内上市公司约50家,从资本市场筹资(含上市公司再融资)500亿元以上。
(二)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挑选和培育一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要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对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要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加强辅导和培育;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指导其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基础,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进入上市工作程序。针对我省外资企业较多的优势,选择若干效益好、潜力大的外商投资企业,重点指导,推进其在境内上市。
(三)加强企业上市的培训和宣传。要适时通过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研讨班,组织“上市后备企业沙龙”等形式,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各地要结合企业境内外上市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企业上市前后的变化,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等,有效激励更多企业上市。
(四)做好企业上市的协调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从各地确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中,选择一批具备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经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列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以重点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对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外经贸、劳动与社会保障、国资、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要建立对拟上市企业服务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的落实,推动我省更多企业实现上市。对企业争取上市过程需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无违法纪录证明的,由相关省直部门统一受理,并限时办结。
(五)组织优质中介服务团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的跟踪与了解,建立中介机构诚信和执业档案,为上市后备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便利。要严格筛选一批资质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宣传和推荐,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提供优质服务。
(六)推动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协调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尤其是具备持续再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帮助解决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积极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等方式实现低成本扩张。进一步增强我省上市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福建上市公司板块的影响力。
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企业,企业法人注册地政府对其规范公司治理、改善公司质量有关工作经费可给予一次性的一定补助。
(二)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所在地政府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并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五)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六)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七)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多渠道融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急需发展资金的,省上市办可协助企业通过省产权交易中心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筹措发展资金,为上市创造条件。
(八)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赴境外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省投资的,经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可参照享受本意见有关的扶持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
企业上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动企业上市和招商引资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国家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海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支持上市公司提高质量。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企业上市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发挥好职能作用,共同促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政府要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和总体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以及企业上市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力度,积极培育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上市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扎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