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08〕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不断推进全市“一案三制”建设(即编制应急预案,推进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公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编制管理,分类指导制订,分别组织实施”,应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防救结合;依法规范,明确职责;集中领导,分级负责;资源整合,提高效率;平战结合,全民参与。
第五条 全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指导、督促编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以及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内容
第七条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以下七个部分组成: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处置原则、标准及程序,是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纲领性预案。
(二)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分别编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4个专项应急预案,是部门协作配合、应急联动的主要依据。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根据我市常发的突发事件和处置需要编制的单项和保障应急预案,是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直接依据。
(四)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及单项应急预案。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编制的综合及单项应急预案,是分级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直接依据。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编制的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直接依据。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编制的应急预案。
(七)现场应急预案。是应急处置中针对突发事件现场情况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部门(单位):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编制;
(二)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分别由市政府救灾办、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牵头编制;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
(四)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及单项应急预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编制;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负责编制;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编制;
(七)现场应急预案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编制。
第九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有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起草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组织征求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急预案,应当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五)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审批,及时公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
(二)保持与上级和同级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三)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现有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四)按照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应急处置的职责,落实相应责任;
(五)应急措施具体,处置程序简明,具有可操作性;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主要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职责、组织体系框架、应急联动机制等。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主要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发布以及预警化解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主要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与处理、响应程序、应急通讯、指挥与协调、区域和部门(单位)联动机制、紧急处置、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群众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新闻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主要包括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理赔以及评估、调查和总结等。
(六)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通信与信息、应急支援与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技术储备、宣传培训与演习、监督检查等。
(七)附则。主要包括有关名词术语、缩写语与编码的定义与说明,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国内)沟通与协作、奖励与责任、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八)附录。主要包括与本部门有关的应急预案、预案总体目录、分预案目录、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有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有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危险源与灾害点现状分布图(册)等。
以上为应急预案框架的基本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有关内容。
基层应急预案(包括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应当重点明确先期应急处置职责、信息报告、人员撤离路线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
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紧密结合实际,突出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人员撤离等有关内容。
现场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突出现场防灾避险、应急抢险及人员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格式:
(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应按照市政府相关应急预案框架统一格式进行编制;
(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格式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也可参照政府应急预案格式编制;
(三)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格式参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格式编制;
(四)村(社区)以及现场应急预案格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文字表述应简明、准确、严谨,每个自然段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便检索和引用;
(六)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与备案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津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审批和备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国务院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二)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预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通过,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备案。
(三)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编制部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由部门(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上报备案。
(四)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五)村(社区)应急预案经居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登记注册地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审议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八)现场应急预案由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项、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编制背景材料;
(二)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三)应急预案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五)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公布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公布: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
(二)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预案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专项、单项和保障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四)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村(社区)应急预案以村(社区)名义张榜公布;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企业(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主办或承办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七)现场应急预案以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凡涉密的应急预案要删除涉密内容,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建立相应的联动协作机制,应急预案实施时按照规定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第五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公布与备案。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对应急预案修订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每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
鼓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参与应急预案编制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部门(单位)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应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的;
(四)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并给予书面明确答复。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对发生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协调解决:
(一)下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服从上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重大事项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调。
(二)同级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重大事项相互抵触的,报请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研究解决。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协调解决。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种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应急预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部门专项、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简本通过媒体宣传报道,并及时在市政府及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二)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预案可通过当地媒体宣传报道,并及时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三)对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画、标语口号等方式进行宣传。
(四)对现场应急预案,应当制作危险警示标志、疏散撤离路线图等宣传资料,免费发给相关人员和公众。
(五)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和处置流程,编印应急预案宣传读本,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必需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
(六)媒体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及时公布应急报警和处置电话,宣传公共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培训。
(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及公职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能力。
(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要对全体职工(学生)、居民(村民)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防范风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组织编写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教材,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和工作计划,提出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办法,指导督促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订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择时组织开展规模较大的实战应急预案演习。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实战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单位)应及时开展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损失影响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应急处置中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造成突发事件事态和影响扩大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政府建立应急预案库。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分级分类应急预案库。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