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04〕7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7号)精神,现就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今后新建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除国家规定的专营企业、涉及国家安全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外,不再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二、确需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负责审批。设立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现有省属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设立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复;设立省以下国有独资公司和将现有省以下所属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市国资委(未成立市国资委的由市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国资委批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三、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须向审批机关提报以下文件:
(一)设立公司的申请;
(二)设立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涉及对原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须提报与所涉及的企业法人签署的协议和主要债权单位的认可证明;涉及省直部门管理的,须提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市、县(市、区)管理的,须提报同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