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5〕40号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对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I号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2月15日起,每天7时至20时,高污染车辆不得在本市内环线以内(含内环线)高架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沪闵路高架道路上行驶(在本市逗留7日以内的外省市过境车辆除外)。
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每天7时至20时,高污染车辆不得在本市内环线以内(含内环线)的高架道路和地面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沪闵路高架道路上行驶(在本市逗留7日以内的外省市过境车辆除外)。
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