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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的若干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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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08〕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政府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是政府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责任。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监管的范围和目的
  本意见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税收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
  本意见所指的社会公共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
  本意见所指的资金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对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收支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
  本意见所指经办机构,是指负责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收缴或归集、支付等工作的具体操作部门。
  对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监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循“依法管理、规范运作、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决策、执行、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切实保障资金管理的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的重要环节
  (一)加强账户设置管理
  各经办机构新设、变更、撤销账户,应当严格实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开户银行核准的制度。经批准新设、变更、撤销的账户,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选择新设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安全、权责一致、周到服务、正常孳息”的原则,参照招投标方式慎重确定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银行,并签订代理合约,明确代理责任。
  (二)加强收缴或者归集管理
  各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收缴或者归集资金,并按照规定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特定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使用票据,并对票据领取、使用、结存等情况登记备案,实行定期核查。
  (三)加强预算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将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审制度,按照规定内容、要求编制预算草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加强资金支付管理
  各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进度、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对资金支付过程中存在的异常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支付资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五)加强运作管理
  各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在满足支付需要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规范代理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保值增值运作管理,提高资金收益。
  (六)加强决算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经办机构建立和落实与代理银行定期对账制度和不定期的账户余额核查制度,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年度预算的收支执行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协同监督机制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常规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对各类资金管理和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对重要事项及时进行监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公开审计结果和检查结果,形成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互相制衡的协同监督模式。
  (二)建立资金网上实时全程监管系统
  各资金管理部门要统一数据和技术标准,加快建立资金网上监管平台,将资金管理主体、审批情况、资金的总量和使用方向等信息即时集中反映在统一平台上,建立数据比对机制,实现资金管理全过程信息的公开透明、交换共享、集中处理和动态监控。在平台建设中,应当为审计、监察等部门预留端口,便于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有效监控。在此基础上,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资金监管平台。
  (三)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资金预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等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资金,要健全定期发布制度,依法公开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资金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的同时,不断完善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四)发挥商业银行的监管作用
  选取部分条件相对成熟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商业银行受托参与的监管模式,进一步发挥商业银行在社会公共资金支用、现金管理等领域配合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作用,提升资金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控性。
  (五)完善内控和报告制度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经办机构理顺内部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以信息化为支撑,统一制度、程序和核算要求,建立本系统一体化财务管理系统。同时,严格实施岗位职责分离,强化人员职业操守约束。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和报告,建立异常情况和资金运行风险即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六)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选择部分社会比较关注的资金或者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考评试点,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各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并将责任追究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任免挂钩。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操作要求
  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是一项长期性和综合性的工作。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社会公共资金管理部门要在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照本意见,以强化账户设置、预算编审等环节监管为核心,以健全信息公开、内控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为重点,加快制定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其他社会公共资金的监管,参照本意见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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