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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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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 〔2008〕168号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8〕3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立即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安监、国土、经贸、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立即部署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逐一进行排查,彻底查清尾矿库的分布、数量、规模、类别,以及尾矿库可能对周边居民区 (点)、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工业设施、农田、水源等造成影响情况,并对现有尾矿库进行全面调查评估,确定其危险等级 (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建立健全尾矿库档案和数据库,做到一库一档,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二、采取措施坚决消除尾矿库事故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采取断然措施,坚决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由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违规设立尾矿库的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 “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并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擅自加高坝体、超量排放尾矿和其它私堆乱建行为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要强化尾矿库治理措施。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落实抢险加固措施;对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整改消除险情;对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可能给库区下游企业和居民区造成威胁的,当地政府和企业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对因企业改制或倒闭等原因造成尾矿库无人管理的,当地政府要落实整改,进行闭库;对已闭库的尾矿库,要明确管理单位,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尾矿再利用活动。

  三、建立尾矿库安全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尾矿库安全整治规划和年度安全整治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抓好工作落实,保证尾矿库长期安全、稳定地运行。在规划过程中,对各地区的尾矿库数量要有明确的限制,对个别地区现有尾矿库数量过多、分布过于集中的,要进行清理和整顿,并暂停审批新建尾矿库。要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审批制度,细化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新建项目要严格实行 “三同时”制度,进行正规设计和安全评价,并经安监、环保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才能开工建设;尾矿库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项目建成后必须通过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营和使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要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进行转移、疏散。各县 (市、区)、乡 (镇)要建立  非法尾矿库的巡查制度,开展联合执法,严防已被关闭、取缔的尾矿库死灰复燃。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9月17日省政府有关尾矿库安全整治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安监、国土资源、经贸、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层层签订尾矿库安全整治工作责任状,明确整治目标和要求。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尾矿库管理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抓好尾矿库安全整治,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联手运作、形成合力,确保尾矿库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 《紧急通知》精神和强化尾矿库安全整治工作情况,于10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加强,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但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国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近十万座,其中95%。为小型矿山,安全基础薄弱,内部管理松弛,工艺技术落后,安全条件较差,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随着矿产品价格上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加之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 “9.8”特大溃坝事故和近期发生的矿山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矿山企业事故总量。

  二、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 “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
  (二)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采砂或从事尾矿再利用活动。
  (三)强化基础管理。要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查清本地区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圾管理。进一步加强矿山特别是尾矿库环境安全评估、监测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强化评估治理措施。对现有尾矿库要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三、切实抓好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要对矿山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梳理分类,抓紧治理。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突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事故;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实行隐患治理分级负责,加强重点跟踪监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进行转移、疏散。

  四、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一)深化采矿秩序整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和环保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依靠技术进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严肃查处,严防死灰复燃。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所有矿山企业要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工艺达标、作业规范、管理严格。要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和火工品管理制度,严防爆破和冒顶片帮事故;加大对采空区隐患治理,摸清采空区、废弃井积水以及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防火灾、排水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并认真核查处理;要针对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监管措施。

  五、坚决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金属非金属企业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要加大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完善、执行有力、基础扎实、手段科学、工作有效,确保矿山企业安全运行。
  (二)大力推行先进实用安全生产技术。地下矿山要抓紧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风量充足;加强对矿山和尾矿库运行情况的监测监控,要加强露天商陡边坡的管理和监测;深入推广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强制推行分台阶 (分层)正规开采,切实保证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继续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巩固发展煤矿安全 “两个攻坚战”成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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