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赣府厅发〔2008〕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要求,为认真做好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审批工作,现就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
1.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三定”方案,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国家、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及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企业只审核项目备案申请表,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程序。同时,及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 。
3.根据国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情况,及时修订调减《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大幅度地提高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包括核准和备案项目),不随意扩大范围,不将规定以外的项目纳入审查范围,不把属于下级审查的项目提升到上级审查。
二、继续下放审批权限
1.除《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明确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的项目以及需省里配置资源或平衡建设条件的重大项目外,其他所有项目由设区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需核准的外商投资与现有企业合资合作的技术改造类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并且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授权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准。需备案的技术改造类项目,除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3.调整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工业园区用地范围和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分批次申报建设用地调整为每半年由市、县政府向省国土资源部门申报一次。
4.改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式,需经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部门,并抄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
三、大力简化审批流程
1.建立部门并联审批制度。除按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实行部门并联审批,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对项目核准同时涉及到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前置条件的,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可同时将以上需前置审批的文本报送相关部门。
2.建立主管部门内部联审机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涉及主管部门内部多个处室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相关处室参加,形成内部联合审批制度。
3.推进电子网上审批。按照“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制度的要求,充分利用省政务信息网统一网络平台,加快实行电子网上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4.完善重大项目会审制度。继续坚持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办公、现场调度、联审会签;对需经省级以上审批立项的重大项目,设立绿色报批服务通道,由省有关部门同时预审、同时立项、同时实施其他初审。
5.实行领导“AB角”制度。若担任A角的领导外出,由担任B角的领导顶替开展工作,负责签批文件,做到工作不断线,流程不断流,确保项目审批不因领导外出而停滞。
四、积极放开中介评估
1.充分认识中介评估市场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按照评估时间缩短、评估水平提高、评估费用降低的目标,大力推行中介评估市场化,严禁为了部门利益实行行业保护,进一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中介评估服务市场。
2.在已经放开安全生产评价中介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中介机构规范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把项目建设安全预评价放在优先位置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安全预评价时效的监督检查,建立调度制度。
3.加强与中介行业管理机构的联系,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评估等中介机构信息库,向公众提供优质信息。
4.除特别重大的项目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要求的强制性中介评估一律予以取消。
五、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1.企业投资需核准的项目,在核准材料齐全情况下,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在12至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备案的项目,在备案材料齐全情况下,项目备案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2.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批,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到1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用地的预审,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到13个工作日内完成。
3.建设规划部门对手续齐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由法定20个工作日,省、市、县分别缩短到15个、12个、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到1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林业部门对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由法定15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省林业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行文上报。
5.水利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核,由法定20天压缩到14天内完成;对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核,由法定20天压缩到14天内完成;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由法定30天或者至60天压缩到7至20天内完成;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由法定60天压缩到40天内完成;对水电站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由法定20天压缩到14天完成。
6.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的审查,在由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30日缩短到目前2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压缩到15个工作日内完成。
7.人防部门对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的审查,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内完成(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仍限于5个工作日)。
8.气象部门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法定20工作日压缩到10工作日内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审批,由法定20工作日压缩到10工作日内完成。
9.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一般工程由1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论证的,在取得论证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由法定10日缩短到7日内组织进行,并在验收后3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1.建设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认真准备好前期申报材料,落实环境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用地规费等相关规定,为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创造条件。
2.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包括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省气象局、省人防办、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采用表格或报表的形式,提出本部门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的具体措施,向社会进行公告,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3.加强监督考核。由省监察厅具体负责,重点监督考核省有关部门对外公告的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具体措施实施情况,并在2008年底提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监督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