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09]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太原电监办组织制订了《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深刻汲取2008年以来我省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全省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总体平稳态势,实现山西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目标,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电监会、省委、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加强政府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通过这次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使全省电力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危险源辨识、分析、监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全省电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电力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李廷勇 太原电监办专员
副组长:宋晋冀 太原电监办副专员
王建生 太原市副市长
马 斌 大同市副市长
王洲 阳泉市副市长
尚宪芳 长治市副市长
王树新 晋城市副市长
高 厚 朔州市副市长
武 德 忻州市副市长
张中生 吕梁市副市长
马彦平 晋中市副市长
丁文禄 临汾市副市长
张建喜 运城市副市长
曹福成 山西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樊 洪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冯培一 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文生元 中电投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王元春 大唐集团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
武锦强 华能集团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
张国远 华电集团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
成 员:王毅敏 太原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处长
金庆泉 太原电监办安全监管处调研员、副处长
王培利 山西省电力公司安监部主任
王建军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产业部主任
张国胜 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王志军 中电投华北分公司安监部经理
张国军 大唐集团山西分公司安监部主任
阎宇明 华能集团山西分公司综合处处长
徐金章 华电集团山西分公司生产部主任
(二)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太原电监办安全监管处,负责全省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省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处理全省电力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办公室主任:宋晋冀 (兼)
副主任:王毅敏 (兼)
金庆泉 (兼)
史 健 太原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处长
史毓新 太原电监办资质管理处处长
焦路锋 太原电监办价格财务处处长
杨上游 山西省电力公司安监部副主任
刘占全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产业部经理
赵周明 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经理
冯万明 中电投华北分公司安监部副主任
郭振祥 大唐集团山西分公司安监部副主任
邢会明 华能集团山西分公司综合处副处长
雷耀武 华电集团山西分公司生产部副主任
成员:刘会飞 太原电监办安全监管处
何永佳 太原电监办供电监管处
刘灵萍 太原电监办价格财务处
刘 舫 太原电监办资质管理处
傅维周 太原电监办供电监管处
王慧杰 太原电监办安全监管处
(三)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工作组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太原电监办有关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省内外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供电分公司及省调电厂安监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11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各单位抽调的人员实行跨地区交叉分组),对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由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有关监管人员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全省电力企业和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电力企业整治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取得了有关证照,其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电力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措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负责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供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是否到位;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了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是否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进行了有效排查和治理。
8.燃煤发电企业储灰场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排放计划,排洪设施、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对安全设计与建设施工、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是否对存在危害大坝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进行了有效治理;下游和周边是否存在居民、铁路、公路、水源地,是否进行了监控和治理。
9.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条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对各参建单位以及转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否规范;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是否严格;是否对以坍塌、高处坠落、火灾、施工机械和压力容器设备事故等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治理。
(二)对地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电力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所有电力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电力企业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电力企业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电力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电力企业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行政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电力企业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电力企业自查自整
全省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运行,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依法对电力企业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电力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电力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力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电力企业,要列入正常电力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电力企业的名单在本市、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电力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凡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11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电力企业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电力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电力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电力企业,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电力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电力企业,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电力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力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电力企业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电力企业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市、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电力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企业各部门及广大职工都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各电力企业要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晋中央及省属重点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各电力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电力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电力行业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地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市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人民政府对无证照非法电力企业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电力企业的整改情况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省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先进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市、县人民政府和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县级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全省各电力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要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全面细致排查,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加强对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电力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市、县要制订严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省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位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电力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市、县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法电力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市、县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市、县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对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12398,电子邮箱:sxdlaq@serc.gov.cn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电力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级专项整治工作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电力企业摊派。在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电力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组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