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0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业强省的决定》(皖发〔2007〕22号),加快培育电子信息产业成为全省支柱产业,促进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是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是当前高新技术产业的突出代表。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构建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有利于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有利于提升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十五”以来,全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增长速度持续保持在30%以上,在全国同行业中的位次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是,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产业规模不够大,产业结构仍不尽合理,自主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重要意义,把优先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放到重要的战略位置,充分发挥信息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的战略决策,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为载体,以推动主导子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促进产业向集群化、规模化、外向型发展,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为全省重要的支柱产业。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省电子信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亿元。2012年全省电子信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力争实现1300亿元,年均增速保持在24%左右。到2015年,争取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200亿元,年均增长22%,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成为带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支柱产业。到2020年,在全省建立起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电子信息工业体系,将我省发展为全国重要的电子信息产品研发生产基地。
三、加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
(三)加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力度。各地要加强对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的规划与领导,在电子信息企业相对集中区域,认真制定区域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确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加快基础配套设施、技术服务平台、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区域产业集聚能力和创新水平。
(四)加快省级以上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发展。将省级以上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培育重点,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上下联动和择优培育。省市各有关部门对省级以上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内的项目应优先给予支持和推荐。
四、提高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有机结合、政府宏观指导、社会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各方面协同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面向企业为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促进企业之间、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
(六)加强企业信息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以行业骨干企业和技术先导型企业为依托,培育和发展省级信息技术研发中心,使研发中心逐步成为我省信息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平台,带动全省信息产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各市应积极培育发展市级信息技术研发中心。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省、市信息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验收工作,并对认定的研发中心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立项及财政扶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
(七)加大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创新投入。积极推动多元化技术创新投入体系建设,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点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力度,财政科技投入资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八)加强电子信息企业及产品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和帮助电子信息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抓好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电子信息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坚持“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积极开发研制产品标准,及时将创新成果以标准形式固定下来,并力争成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提升我省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竞争力。
(九)加快信息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各市建设信息技术转化中心或创业中心,为信息产业研发项目提供孵化平台,对进入信息技术转化中心或创业中心的企业适当减免房屋租赁费。国家各类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我省创办电子信息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相关产业化专项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优先给予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其信息技术应用开发中心剥离成立软件企业,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十)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突破口,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省有关部门应结合全省传统产业结构升级与管理创新需要,共同组织制订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计划。属工业强省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信息技术应用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市可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十一)加快发展应用电子信息产品。加强信息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合互动,积极发展行业应用电子信息产品,重点发展汽车、机床、船舶、能源、医疗、电力、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应用电子产品、软件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在优势领域做大产业规模,提高传统产品的智能化、电子化和信息化水平,优化提升全省信息产业与传统产业结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将具备电子信息产品基本特征的应用电子产品及时纳入信息产业行业管理体系,加强指导与行业管理,完善相应产品评测和认证体系。
(十二)促进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以有行业共性需求、服务面广的领域为重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行业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服务。进一步健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完善全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平台,组织一批省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示范试点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生产、消费服务的融合,提升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工业设计和管理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积极引导、扶持企业开拓信息服务市场,促进离岸服务外包。大力发展信息创意服务产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动漫、数字内容和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产品。在信息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相关部门应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建立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
六、拓宽电子信息产业融、投资渠道
(十三)加大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电子信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省和市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信贷支持。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电子信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电子信息企业筹措资金创造担保条件。
(十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风险投资事业。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省组建支持信息产业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公司。积极探索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本三方共同创建风险投资基金的模式。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融资,支持电子信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专项债券或项目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五)突出产业集群招商。积极探索产业集群项目联合招商的模式,鼓励外商和省外资金投资发展产业关联配套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集群项目。各市要加强对产业集群招商的领导,加强对重大引进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服务,促进项目尽快投产达效。
(十六)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我省投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或创办电子信息企业。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前提下,优先保障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项目用地可视情况采取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依法分期缴纳。
七、加强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深化信息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把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主导条件,对从事信息技术或产品研发取得科研成果或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人员,可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条件的可以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十八)促进信息技术人才培养。鼓励信息产业基地(园区)与示范性软件学院、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加强联合,建立集教学、科研、开发和生产一体化的产学研基地。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信息技术教学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建立信息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对国内外相关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的形式成立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培训单位可根据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行合理收费。
八、优化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公共环境
(十九)加大政府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投入。省财政根据财力,逐步加大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合理调配现有各项扶持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二十)实行政府采购鼓励措施。支持政府采购用于省内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信息化工程所需的电子信息类产品及服务,在产品质量、性能、价格、服务相当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省内产品和服务,以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化应用市场带动全省信息产业发展。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对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应用的技术方案进行监管。
(二十一)降低电子信息产业用地成本。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预留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区)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兼顾信息产业建设用地的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应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电子信息产业孵化场地,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开发经营实体,为中小电子信息企业的创业发展提供集聚空间。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配套条件较好的区域内建立电子信息产业生产研发基地(园区),利用原划拨土地建设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电子信息企业租赁政府投资的产业基地(园区)、孵化场地内统建的生产科研用房,可适当减免房屋租赁费或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租赁。电子信息产业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用于信息产业发展。
(二十二)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由政府协调,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技术人员、企业家、大专院校教授、研究所研究员等有关专家为顾问,组建互惠、互利、互动的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鼓励企业组建或加入相关产业协(学)会,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企业和科研单位合作、企业间的合作和联盟以及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