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0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现就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决策机制和统筹协调
(一)完善本市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机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重大科技事项进行统筹,其中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上报市政府决策。
(二)建立科技信息共享机制。本市各行政(预算)主管部门对以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项目,要通过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科技项目信息的资源共享,避免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重复、分散和浪费。
(三)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对区县的指导协调。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在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经费管理方面的联系,开展部市合作,发挥地方资源优势,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任务。加强对区县政府在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经费管理上的指导与协调,加强市、区县联动,推动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
二、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四)稳步提高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到“十一五”期末,市级财政科技专项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7%,区县级财政科技专项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达到5%。
(五)确保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创新环境建设等公共科技活动。同时,合理配置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资源。
(六)优化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结构。要明确各类经费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避免重复交叉。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政府公共财政科技投入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1.市科技计划经费。主要用于对实现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
2.科研机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从事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科研管理和科研服务等机构的运行保障,并结合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明确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3.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4.科研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5.重大科技专项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为国家在本市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提供配套支持。
6.区域科技创新环境经费。主要用于引导企业集群创新的各类科技计划,以及区域科技创新环境建设。
三、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
(七)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政府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要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八)聚焦财政支持的重点。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的规则和公共财政的原则,重点支持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的研发。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力度。
四、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核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
(九)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的项目库管理机制。今后,政府资金原则上只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予以支持。
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以及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与评审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健全科研项目库管理及预算评审评估制度。
(十)完善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管理及预算管理的机制。建立相应的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十一)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行科研项目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公告、公示制度。
(十二)建立上海市科研项目数据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将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信息纳入上海市科研项目数据库,提供给社会共享,避免或减少科研项目的重复申报、重复立项等现象。
五、强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三)建立和完善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对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的规定,重点规范人员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协作研究费等支出的管理。
(十四)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制度。对科研项目经费逐步实施国库直接拨付。
(十五)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六)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建立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十七)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对违反法律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取消其以后若干年度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要明确相应的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分类绩效评价。分类绩效评价的结果,要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