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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本市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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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4〕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本市电力需求增长较快。今年1—4月份,全市用电量同比增长约12.6%,日平均最高用电负荷同比增长约11%。经过各有关部门和发电企业的努力,预计今年夏季本市电力供应总体会好于上年,但不能松懈、大意。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个坚持、三个确保”(坚持限电不拉电,确保市民生活用电不受影响,确保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企业生产需要,确保城市生产生活正常有序)的要求,有序安排好今年夏季全市的安全用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今年本市电力迎峰度夏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基本思路
  今年本市电力迎峰度夏工作要体现“五个结合”:一是用电政策与淘汰劣势产业相结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布局的“两高一低”劣势产业,首先实施让电、限电;二是与提高能源使用效益相结合,对耗能量大、单位能耗产出低的企业,首先实施错避峰、限让电;三是与改善上海投资环境相结合,优先确保符合产业政策的“三资”等重点企业用电;四是与改善职工生产条件相结合,对高温条件下不适合作业的行业和企业,优先实施高温休假;五是与确保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相结合,对不能停电的连续生产性企业和突然停电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业,优先确保用电。
  二、主要措施
  今年本市电力迎峰度夏从6月15日开始,到9月17日结束,分为三个不同时间段,即整个电力迎峰度夏期、高温期和35℃以上极端高温期。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产业政策措施
  用电政策要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能源政策相协调、相配合。在安排落实今年夏季本市各项安全用电预案措施时,按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能源政策进行聚焦,根据优先确保优势产业、力争满足均势产业、严格限制劣势产业用电的原则,做好有关工作。
  (二)价格杠杆措施
  配合电力迎峰度夏工作,出台夏季季节性电价政策。主要是进一步拉大峰谷差价,促进用户移峰填谷用电;取消电石、铁合金优惠电价;试行用户避峰电价;购买部分可中断负荷进行实时调峰;对13∶00—15∶00尖峰负荷时段,采取限制最大需量的办法调控需求;动员发电企业挖掘高峰时段发电潜力,并给予适当奖励。
  (三)用电需求调节措施
  按照国际惯例,搞好用电需求管理。包括合理安排部分企业错峰、避峰用电;党政机关、商场、商务楼、宾馆和高档娱乐场所等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并在每天高峰时段实行中央空调错峰和部分设备避峰用电;高温期间,高档娱乐场所每天16∶00前暂停中央空调用电;对供电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的单位,夏季用电负荷一般在去年夏季同期用电负荷的基础上下降10%以上;在高温和极端高温时,暂停户外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等。
  (四)企业轮休假措施
  对有条件的企业,试行集中分批轮休假制度。从7月中旬至9月初,结合中小学生暑期放假,有组织地分批对部分企业职工安排夏季轮休假,并从非高温期内每周少休一天中进行调换。
  (五)节电节能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电意识,组织对中小学生进行节电节能的宣传普及教育;鼓励宾馆、商务楼等大型建筑物安装使用燃气空调,加快推进分布式供能系统示范工程的建设;加大节电技术推广力度,加快全市绿色照明工程建设,抓紧大型连续制冷空调机组的节能改造;加快制定本市用能产品的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加快完善节电节能有关法规;加大节电节能监察力度。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今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周密部署和落实夏季安全用电的各项预案和措施。市用电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徐建国牵头,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外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电力公司参加,负责加强高温期间电力供应工作的沟通和协调。要切实把确保广大市民正常生活用电、重点单位和城市生产生活正常有序的用电作为重点,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把今年夏季用电高峰时期出现的时段性电力供需矛盾给社会和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二)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做好各项安全用电工作的同时,通过有效方式加强宣传,使全社会正确了解本市的电力供需形势,防止把本市目前主要受高温和寒冷等气温影响出现的暂时性、季节性、时段性的电力供需矛盾理解为长期性、全年性电力供需矛盾,以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心理。
  (三)搞好节电节能。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做好节电节能工作,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运用市场机制等途径,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节电节能,缓解目前的电力供需矛盾。
  (四)做好全市错峰、避峰有序用电预案。要按照“电力缺口多少,错峰、避峰用电多少”的原则,从最坏的情况着手,往最好的方向努力,细致做好各项预案。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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