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08〕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把节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务院批复我省的“十一五”节能约束性指标是刚性要求、硬性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近年来,我省节能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2006、2007年万元GDP能耗分别比上年下降3.44%和4.11%,但要完成“十一五”末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20%的目标,后3年需年均下降4.8%以上,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一些领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浪费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现象,特别是在油电消费过程中仍有诸多亟需改进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结点。随着我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省能源消耗急剧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二产以能源资源型为主、三产相对不发达的状况短期内难以迅速改变,加之城市和居民生活用电持续攀升,使得节能形势更为严峻。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节能降耗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广泛动员全民节能。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节能特别是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管理力量,保障节能经费,强化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打好攻坚战、持久战,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一)加大节能宣传力度。制订全民节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彻《节约能源法》及《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节能氛围。(责任单位:省广电局、省经委、有关新闻媒体)
(二)开展节能进企业活动。深入开展节能劳动竞赛活动,在广大企业开展“为节油节电献一策”活动。组织和发动企业职工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积极参与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并通过科技成果展示、发布、洽谈等多种途径,促进职工节能技术成果进入市场。(责任单位:省经委、省总工会)
(三)开展节能进校园活动。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在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开展“节能伴我在校园,我把节能带回家”活动。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节能环保研究室,着力解决节能环保中的技术难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四)开展节能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在社区组织居民开展资源节约志愿活动,交流节能经验,大力提倡重拎布袋子、菜篮子。利用社区、街道宣传栏、黑板报等载体,张贴节能标语、口号、招贴画、条幅,向社区居民发放宣传资料、科普读物,介绍和宣传日常节能环保知识,介绍、传授节约小窍门。(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妇联)
(五)开展节能进机关活动。开展节约时间、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用车、节约办公用品、节能采购、控制会议和接待开支、加强后勤管理等工作。每年在省直机关创建一批节约能源资源、节约行政经费、节油节电示范单位。(责任单位:省管局、省财政厅、省经委)
(六)开展节能科普活动。举办以节能为主题的科普展览,利用科普大篷车等流动科普设施宣传节能知识,将节能作为每年科普日宣传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安徽节能建言献策,向社会普及节能科学知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七)开展能源紧缺体验。在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参加。(责任单位:省经委)
(八)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各级行政机关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各类宾馆饭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治理过度包装,引导社会不生产、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产品,鼓励消费者自觉抵制过度包装产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管局、省经委)
三、推进重点领域节油节电
(一)交通运输设备节油。一是加快推进汽车节油。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有条件的城市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要在额定标准基础上提前2—3年;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建立并实施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定期公告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加强营运车辆燃油定额管理,强化车辆用油考核;开展节油驾驶竞赛,推广节油驾驶技术;进行运力调查,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再投放新的运力;引导运输企业逐步建立物流信息平台,进行运力资源整合,提高运输集约化程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制定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二是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船舶。引导我省船舶运输企业使用节能高效的新型船舶,鼓励淘汰老旧高耗能船舶。通过监管、监察和项目审批备案等必要的调控手段,使船舶制造企业采用节能型设计、选用节能环保型柴油机和新型高效螺旋桨,实现船体、主机和螺旋桨的合理节能匹配。三是鼓励使用节油型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研究和优化机械耕作技术,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水平。农机服务部门要开展对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的节油技术指导。(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农委)
(二)锅炉(窑炉)节能。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实施锅炉的技术节煤,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的节能技术,2009年在锅炉符合燃烧要求的重点耗能企业中,重点推广使用燃煤催化燃烧技术。从产业政策、能耗限额、行业准入方面,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和落实工业窑炉限期改造规划和计划,限制使用燃料油。钢铁行业要推广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有色冶金用的各类熔炼炉、铜精炼炉等要加快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玻璃、建筑陶瓷窑炉要推广替代石油技术。省预算内投资和省财政资金要加大对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组织开展在用锅炉能效普查、热效率测试工作,重点对热功率在2.8-29MW的热水锅炉和蒸发量在4-75t/h的蒸汽锅炉进行改造。加强特种设备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开展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节能评价工作。(责任单位:省经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三)电机系统节电。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无特殊技术要求的电机系统在2010年前一律完成节能技术改造。企业购置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取得的节能量予以奖励。在工业企业中率先推广使用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排涝泵站,2010年前完成更新改造,重点是改造装机1万千瓦大型排涝泵站,以及装机1.1万千瓦以上的中小型泵站。(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水利厅)
(四)空调节电。一是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达不到标准的空调。对研发、制造和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电空调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二是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除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经委)
(五)照明节电。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9年年底前,大中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省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体现促进和支持灯具等生产企业实施高效光源、新光源的技术改造,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效照明企业,促进半导体照明产业加快发展。二是减少城市照明用电。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科学的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特别是办公区和住宅小区要停用装饰性景观照明。(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六)机关公务节能。一是强化办公节电管理。实施办公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认证。2009年底前将计算机、打印机等产品纳入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型办公产品。各级行政机关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加强对用电设备的使用管理和运行监控,积极推动用电分项计量改造,尽快建立能源监测系统,切实降低设备能耗。减少电梯使用,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夏季公务活动,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以外,一律着便装。二是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编制管理和公务用车经费预算,除经各级编办批准新增设的机构外,一般不再增加公务用车编制,严禁超标准、超编制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实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单车核算和公示制度。严格控制使用公务用车,短距离外出办理公务或上下班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或骑自行车,出省执行公务一般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1天。(责任单位:省管局、省财政厅、省经委)
(七)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的节能设计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大力推广应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的高能效空调系统及遮阳系统,有条件的要安装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制冷、供暖装置。大力实施新建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工程,提高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水平。实施“阳光屋顶计划”,新建住宅建筑有条件的要同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开展现有建筑节电改造,推广节电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对建筑用电进行诊断分析,实行节电改造。(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四、加强节能监管和组织领导
(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07〕1393号),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二)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加强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确保计量测试装置有效运行,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要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33户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要按期完成能源计量的对标验收工作。(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委)
(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
(四)落实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对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适时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时段、价差。差别电价的收入应用于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补贴或奖励。同时,积极研究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五) 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加强节能监管,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按照国家要求,引导和扶持节能灯、电机、泵、风机等产品的生产企业申请认证。(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六)加快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把节能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纳入科技攻关计划,并把节油节电技术研发作为重点,大力开发节约和替代石油技术以及高效节电技术。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委)
(七)强化执法检查。加大节能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城市景观照明、室内空调温度控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能效标识、过度包装等的监督检查。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确保节能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经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和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取得实效。省经委要加强对各市、各部门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及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