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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开展上海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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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3〕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计委《关于开展上海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上海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意见

  为保证上海市“十五”计划的顺利完成,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做法,现提出本市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评估的必要性
  “十五”计划是进入新世纪上海推进建设世界城市和“四个中心”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对全面完成“十五”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实现从“重规划、轻实施”到“规划与实施并重”的转变;有利于新一届政府及时发现问题,相应调整;有利于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不断完善规划体制。
  二、评估的范围和重点
  上海市“十五”计划是由计划《纲要》、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各区县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由于中长期计划中期评估是一项带有探索性的工作,因此评估范围不可过宽。这次主要评估全市“十五”计划《纲要》以及“十五”重点专项规划,其中,根据市领导要求,重点开展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重点专项规划的评估。评估期限为2001年1月初至2003年6月底,并对2005年情况作出预测。具体评估内容为:
  一是对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纲要》中反映上海发展目标的若干重大指标,如总量与增长指标、结构指标、人均指标,以及重点专项规划中提出的主要目标等,是否达到预期进度。
  二是对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上海市“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等任务中的重点领域,重点专项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的完成情况;《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提出的政策举措落实情况。
  1、经济发展领域。重点开展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评估,包括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基础产业、都市型产业发展以及生产力布局调整评估等。
  2、社会发展领域。包括科技教育发展、人才培养和集聚、人口综合调控、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就业收入与社会保障状况等。
  3、城市建设领域。包括生态环境建设、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信息化推进、郊区城镇建设等。
  4、改革和开放领域。包括国有企业改革、浦东开发开放、政府职能转变等。
  三是对若干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列入上海市“十五”计划重大项目表中和重点专项规划中的重大项目是否如期开工,进展程度,资金到位情况等。
  四是对规划与发展环境适应程度进行评估。包括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与计划初期的预测是否基本一致,国内外政治经济局势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起的外部发展环境变化,对规划实施已经产生和即将产生的影响;如果规划预期与实际存在一定偏差,需要提出对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
  三、评估的要求
  1、评估主体要内与外相结合,强调客观性。评估以计划编制部门为主,同时适当吸收社会专家参与。既发挥计划部门的职能作用,又充分调动社会专家参与规划的积极性。
  2、评估方法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科学性。评估既要对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等的完成和执行情况有一个综合的定性评估,又要对一些重要目标和指标的实现情况作出定量分析,增强科学性。
  3、评估内容要重点与全面相结合,强调操作性。评估要重点与综合兼顾,既要对计划总体推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又要对重点任务、重大项目进行重点评估,同时分别不同情况提出评估结论,即进展超前、可以提前完成的;进展良好、可以如期完成的;进展较慢、需要加快推进的;情况变化、难以完成的。对后两种情况,要寻找原因、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发展思路。
  评估结束后,由各领域、各行业按以下格式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1、《纲要》和专项规划中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2、《纲要》和专项规划提出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主要成效。
  3、为完成《纲要》和专项规划提出的任务所采取的新的政策举措。
  4、完成各项任务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5、对完成情况的评估结论及2005年情况预测。
  6、结合我国加入WTO与上海举办世博会等新形势,提出规划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下一步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等。
  四、评估的组织分工
  这次评估工作由市计委牵头,各部门分工协作,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市计委将在各委办局提交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提出总体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各部门和区县可结合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对其编制的行业规划、区县规划开展评估。
  五、评估的进度安排
  1、6月15日以前,各部门启动评估工作。
  2、7月底以前,各部门完成评估报告,报送市计委发展规划处及相应联络处室。
  3、8月底以前,市计委完成各专项规划评估报告。
  4、9月底以前,市计委在综合各部门评估报告并征求社会专家和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关于本市“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为便于工作推进,请各部门落实责任处室和联系人,并于6月30日前反馈给市计委(联系人:张丽。联系电话:63212810-2851。传真:6358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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