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08〕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47号)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方式)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本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列入市重点调整名单、区(县)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助。其中,市补助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凡获得市补助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所在区(县)政府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补助标准
市补助资金原则上以调整项目的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项目调整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每下降1吨标煤最高可补助300元;同时,综合考虑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它因素。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实行限额补助。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⒈企业职工分流;
⒉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
⒊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批准的其它用途。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市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
⒈提出申请。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制订调整方案,明确调整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主要措施,经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其所在区(县)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⒉专题审核。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上报材料,组织专题审核。如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单位按此意见修改后再报审。
⒊编制计划。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初审通过的市和区(县)重点调整方案,提出年度市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该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
⒋拨付资金。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为:调整项目启动并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先预拨核定金额的70%;确认项目调整完成并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再拨付核定金额的30%。
(二)其余调整项目
对其余的非重点调整项目,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上,由区(县)政府参照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实施,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监督和管理)
凡获得市补助资金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要加强监管,推进重点调整项目的实施。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市重点调整项目的实施、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负责对市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组织抽查审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