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赣府发〔2006〕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全面加强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对于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不断增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但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使我省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江西“十一五”规划纲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推进“五化”、建设“三个江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全省各地、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
(四)编制并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在《“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江西省“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要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合理布局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点建设项目,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在《江西省“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指导下,编制本地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要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相关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机制。
(五)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不断修订、完善本地、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并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尽快构建覆盖全省各地、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驻地单位要制订、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政府报备。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狠抓预案落实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市、县(区)和部门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省政府成立的省应急委员会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应急联动中心)为办事机构,承担省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省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要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各地、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
(七)加大应急管理立法力度。要从有利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做好国家将要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研究制定我省配套制度。要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紧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及修订工作。
(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完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要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因信息发布不及时、舆论引导不得力导致处置工作的被动。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九)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和统计分析制度。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制度,研究制订客观、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做出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制度,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实行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三、采取措施,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十)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容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重点、高危行业进行普查,全面掌握本地、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加强对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形成数据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整治,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尽快消除隐患。要掌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自然资源管理和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民办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及时掌握重点问题和重点人群,认真做好预警报告、跟踪调查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一)落实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防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装备,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各设区市、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制订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要积极开展对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省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一律不准上岗。全省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培训资质的管理。
四、加强保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十三)加快我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统筹规划,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全省应急平台。加快省政府应急平台建设,完善有关专业应急平台功能,推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逐步形成连接省、设区市、县(市、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纵横联系、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要结合实际,依托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及相关专项业务网络,统一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积极推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报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十四)加大对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支持贫困地区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投入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十五)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及基层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应急能力的储备和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省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市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抓好“四支队伍”建设。一是抓好骨干队伍建设。建立与省内解放军、武警、预备役民兵的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公安机关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应急队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二是抓好专业队伍建设。立足于现有的应急救援队伍,整合省内各类专业救援力量,逐步建立统一高效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三是抓好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救援中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四是抓好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区域特点、部门职责、行业特点,开展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招募、培训等工作。
(十七)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加大基层应急投入,增强第一时间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社区要把应急管理纳入日常工作,针对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普及公共安全基本常识和应急知识,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应急预案、有自查制度、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十八)重视依靠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注重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充分发挥我省科技和装备制造业优势,积极开展公共安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发展项目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共安全工艺、技术和产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加强对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十九)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预案,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信息。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要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及时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的原则。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五、加强领导,努力形成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十)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重点抓好设区市、县(市、区)两级领导干部责任的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经常深入一线,积累组织指挥经验,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建立健全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一)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教育部门要安排相应的课程和课时,把公共安全教育作为推动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内容。充分运用各种传播手段,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抓好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二十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紧紧依靠群众,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要切实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和大力宣传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