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05〕2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个人经济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科学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协调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工会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各级政府必须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断增强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全面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不断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都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政策措施,必要时要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凡是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尤其是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各级政府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要有工会代表参加,一同参与国企改制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承担起《工会法》执法主体责任,加大对违反《工会法》行为的追究和制裁力度,保障《工会法》的贯彻实施。
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尽快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支持工会积极探索非公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机制和方法。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有关部门应当在批复结案前征得工会的同意并由工会签署意见。要加大对矿山、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的群众监督力度,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四、发挥职代会作用,加强基层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基层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针对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事业单位分别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和推荐选举权。支持工会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的厂务公开制度。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大力支持工会组织的各项劳动竞赛,劳模选树及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广泛开展的以振兴老工业基地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劳动竞赛和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支持工会开展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技术培训活动;支持工会做好在劳动竞赛中涌现出来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要认真研究工会提出的有关做好劳模工作的建议,帮助解决劳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长效机制,尽快制定关于劳模待遇的相关规定,逐步提高劳模待遇标准。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着力解决特困劳动模范生活难题。
六、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各级工会实施送温暖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会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的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列入财政预算。城镇特困职工以及失业人员遇到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特殊困难时,慈善组织应会同工会给予临时性救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工会举办的以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帮扶特困职工为目的的职工劳福事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七、努力为工会组织建设和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政府要重视工会组建工作,支持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并为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要注意改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问题,积极推进非公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工作,可试行对应建而未建会的企业实行上级工会托管办法,也可实行对应建而未建会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建会筹备金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各级政府要依照《工会法》,对工会办公场所建设、设施购置及工会人员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等提供必要支持。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紧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应当上缴部分,由财政部门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的上级地方工会直接划拨。
八、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政府都要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向工会通报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府工作及与职工群众有关的政策措施,集中研究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在坚持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同省总工会的信息沟通,抓紧完善与省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