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9〕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四季度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逐步增大,部分行业和企业受到一定冲击,导致企业用工需求下降,一些岗位出现非正常流失,实际就业需求大于供给,就业呈现出总量性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存、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交织的特征,就业形势严峻。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开发和稳定就业岗位
(一)以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各地区、各部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时,要坚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重的方针,既着眼增加财税收入,又关注增加就业岗位。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的用人需求情况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月转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铁路、城市轨道、公路、港口、水库和输水工程、城市道路和地铁、供电和电信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和环境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共工程等建设项目要提高使用农民工的比例。发展改革、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和铁路、电力、电信等单位在项目招投标中要将优先就地就近使用农民工作为前提条件。项目或标段所在地政府要做好对接工作,组织本地区农民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就业。要把鼓励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同企业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实绩挂钩。
(二)围绕发展壮大服务业抓好岗位开发。要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作用,从市场需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中发现和培育就业岗位,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文化服务等服务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服务外包、物流管理等配套服务扩大就业。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目录,针对特定人群或者特定需求,细分市场岗位,以项目为载体,采取雇主出资和政府补助的运作方式,加速服务业岗位培育和开发。
(三)继续面向就业困难群体开发公益性岗位。今年省政府将继续下达3万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公益性岗位指标,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难以就业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军队自谋职业退役人员、县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根据各市岗位开发和人员安排情况,省实行分类分项补助,放大公益性岗位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四)延续公益性岗位援助和“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援助政策。政策享受对象仍为截止2007年底达到“4050”年龄要求的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等群体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不受年龄限制。省财政对各市落实两项政策的补助标准和比例保持不变。各市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筛查,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的人员,要签订统一劳动合同。
(五)继续实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2009年,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将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期限延长3年。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2008、2009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实施鼓励劳务输出政策。继续实施劳务输出奖励补贴政策。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组织输出一名城乡劳动者到省外就业,并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元至200元的劳务输出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强化省外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我省同“长三角”和京津地区的劳务合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的运作模式,建立一批劳务输出联络办事机构。全省县乡级政府要瞄准重大项目的用工需求,选择好劳务输出基地,实现农民工成批量转移输出。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劳务输出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注意发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公司的作用,做好岗位与资源的对接工作。
(七)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市,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4050”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八)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申请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
(九)积极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对拟破产企业,除要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外,要提前介入、早作谋划,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以专门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实现转企就业。对破产企业职工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免费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费用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突出工作重点,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开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2009年,全省开发1万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城市面向社区,农村集中在乡和乡以下,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满足政府管理职能向基层延伸、政府服务职能覆盖城乡群众的需要。基层管理岗位主要包括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卫生防疫、质量检验、综合治理、调查分析等领域,基层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维护权益、调解纠纷、医疗卫生、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社会文化、妇幼保健、农林水技术推广等领域,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方面需求后提出岗位名录,各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从岗位名录中选择开发。上述岗位由各级财政共同购买和给予补贴。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十一)积极培育市场服务岗位。各级政府要从市场需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中引导、培育市场服务岗位,鼓励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政府引导和培育的市场服务岗位包括健康管理、公共营养、芳香保健、花艺环境设计等市场潜力大的领域,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岗位名录,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规定岗位的,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十二)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地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高各级机关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省级机关要达到80%、市级机关达到50%、县级机关达到30%。省、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逐步加大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进一步做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除原有政策外,可享受如下政策:在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乡镇机关职位,专门用于招录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报考辽西北地区(锦州、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县乡机关公务员,享受笔试成绩加5分政策(考1科加2.5分);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优先招聘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对有2年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报考省内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享受总分加20分政策,其中外语加5分、专业课加5分、政治理论课加10分。从2009年起,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或志愿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从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计划中拿出一定数量,解决乡镇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师资短缺问题。
(十四)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各市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被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或县城落户。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入学前家庭所在市和就读高校所在市之间选择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2年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十五)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尤其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在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
(十六)鼓励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我省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示范、软科学研究、高新技术产业、863、星火计划等)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同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连续计算。
(十七)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实名制管理的见习计划,选择千户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引导万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地见习,达到增强实际经验、促进市场就业的目标。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发放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由省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三、优化普惠制就业培训,抓好技能人才储备
(十八)调整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扩大政策对象范围。凡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学习时间的城乡所有劳动者,均可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范畴。要在做好原国有企业并轨人员就业转失业后的短期简单技能培训和二次培训的基础上,围绕地方产业集群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开展产业项目特色培训,针对技能不对称问题做好低技能劳动者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工作。要把创业培训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工作重点,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同时兼顾社会其他有志于创业人员。
(十九)切实抓好产业项目特色培训。各级政府出资购买的培训,要服务于全省沿海经济带开发、沈阳经济区、突破辽西北三大战略,与地方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建设、县域经济发展、现代服务业中的产业升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相配套、相衔接。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地主导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情况,组织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确定为本地区产业集群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的产业项目特色培训专业目录,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急需技能人才。凡按目录实施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各市目录每半年调整完善一次。
(二十)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产业项目特色培训。各级政府要把本地区产业项目特色培训摆在重要位置,作为重要优质投资环境抓紧抓好,有效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工作,保证项目技能需求与劳动者培训意愿对接、与有实力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对接、与紧缺专业的师资及实训基地对接。各地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入区项目用工需求的结构和进度,要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季度通报和联动工作机制,超前谋划安排人力资源和技能培训。要加强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依托全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计划,在重点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全部建立人力资源和技能培训服务站,负责调查统计、组织对接、园区实训等工作。要发挥辽宁高等职业教育、科研院所的基础和优势,制定优秀师资柔性引进相关政策,抓好名师名课课件开发和使用,努力提高培训师资水平。
(二十一)加强普惠制培训基地管理。要严格把握培训机构标准,坚持做强做大原则,对培训设施不齐全、师资力量不强、教学功能不完备的机构要取消培训基地资格。要围绕普惠制培训对象和任务,将普惠制培训基地分成技能培训基地和创业培训两类,每个基地要细化到培训专业,按培训专业获得定点资格后参与培训任务的招投标。尤其要针对产业项目特色培训,择优选择一些硬件条件好、师资力量强、实训水平高的培训机构。普惠制培训基地每半年考核评估、调整完善一次,实现有进有出。
(二十二)组织返乡农民开展技能提升培训。2009年在全省选择200个中心乡镇建立远程培训工作站,由各市负责组织申报,劳动保障、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和农委负责审批,远程培训工作站的标准由省统一制定,所需设备由省统一配备,各市配备相关辅导教师。通过远程培训平台,使农村转移劳动力就近就地参加学习培训,逐步形成以县区就业培训中心和职教中心为龙头,以远程培训为基础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工作网络,丰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率。建立培训工作月报制度、半年评估制度,全年通报制度,由省普惠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评估,实现优胜劣汰。对农民工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三)加强新成长劳动力的培训。省筹集专项资金支持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用于补贴辽西北地区农村当地户籍的初、高中毕业生免试进入技工院校学习,延缓其就业时间,促进其实现带技能转移。对经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学生本人2000元的学费补贴。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到技工院校学习技能,可参照执行上述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由复转军人安置金列支。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二十四)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教育。规范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全省创业培训一律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SYB创业培训教材,实行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0学时。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实行最高培训补贴标准,即每学时10元。改革创业培训补贴拨付办法,创业培训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数预拨50%培训费,对培训合格后拨付另50%的培训补贴。要把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纳入到创业培训体系中来,并结合返乡农民创业特点制定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返乡农民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办法与其他创业培训相同,其中路途远、经济困难的人员可享受交通、午餐费用补贴。广泛开展面向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教育示范校创建活动。对创业教育示范校省财政可通过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给予支持,满足学校创业教育需要。
(二十五)加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各市政府要组织扩大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规模,以实训项目为载体,开展校企合作。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可采取学生学员进企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课堂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实习场地、设备设施的利用率,解决学校(培训机构)实训师资水平不高的问题。要注重调动产业基地、工业园区中企业的积极性,实行基础实训在学校(培训机构)、专项实训在企业的两段式实训,大力推广名师带徒、顶岗实习等实训模式。产业集群特色突出的产业基地,可将建立共享性的专业实训基地纳入建设规划。对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企业实训项目,要在企业优秀师资补助、实训能力建设、顶岗实习成本补贴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 。
(二十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各类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根据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合理衔接职业技能鉴定和教学计划安排,适当放宽申报鉴定的最低学制年限要求,通过严格质量管理和考评标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二十七)开展困难家庭子女培训援助。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单亲家庭,其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学习的,可享受免费学历、技能培训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免费培训所需费用,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工会、妇联、共青团要继续在困难家庭子女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实现就业倍增效应
(二十八)全面落实现有创业扶持政策。各市要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要求,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鼓励兴办各种市场主体,简化手续,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从事流动经营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予登记。扩大现有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将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的对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者。
(二十九)提供创业场地。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业场地,把创业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对政府为创业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各市要进一步强化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2009年底前,沈阳、大连、鞍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30户和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其他市要达到15户和300人以上,县(市、区)要达到5户和100人以上,各产业园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对达到省标准、孵化效果明显、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给予适当补贴。省级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要在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各高校要利用现有场地、设备、师资,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依托科技园、产业园、科研基地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
(三十)努力降低创业成本。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并结合实际,扩大地方减免项目。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切实落实营业税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政策。
(三十一)加大对创业示范城市和困难地区创业的扶持。在积极创建国家创业示范型城市的基础上,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型城市的创建工作,对参与国家和省创业示范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地区,省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继续对棚改回迁居民创业给予借款扶持,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放宽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借款条件,为棚改回迁居民创业提供资金扶持,促进棚改回迁居民实现创业。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力度。各市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补充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各市财力,做到每年有所补充,保证担保机制持续有效运转。各级财政要在当年财政存款招投标书中将商业银行当年发放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幅度作为招投标条件之一;对当年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率达不到规定的,降低其财政存款比例。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引导各类政策扶持对象拓宽就业渠道,在符合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投放力度。要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等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担保范围,并研究探索纳入政府贴息范围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支持个人创业促进就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加快推进村镇银行设立力度,对信贷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的,适当放松存贷比限制。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向从事微利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的,享受银发〔2008〕238号、辽政发〔2008〕16号、辽政办发〔2008〕8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由政府财政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必要担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三十三)启动高校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通过两到三年时间,使全省接受系统创业技能培训的大学生达到2万人,催生大学生创业者和参与创业者1万人,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3000个。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对全省1000名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以及赴国外培训,逐步实行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省财政给予师资培训专项支持。
(三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做好失业预警和调控
(三十五)建立监测制度。要建立月度失业监测制度。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经济规模、所有制类型和就业容量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3000户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关闭停产动向和裁员情况,关注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变动情况。要建立月度农民工返乡和进城务工监测制度。依托输出地劳动保障乡镇平台,做好返乡农民工的情况统计。在全省选择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纺织服装、运输、矿山、建材等5大行业、1500户企业为监测样本,对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失业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要建立月度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监测制度。对全省县(区)以上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上述监测制度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三十六)开展跟踪调查。继续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城乡人力资源就业状况入户调查,了解掌握全省城乡人力资源的总量、分类和分布,并从中筛选出3万户样本进行半年间隔的跟踪调查,动态了解各类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状况。开展为期3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跟踪调查,从2009年我省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取1万个样本,通过每半年联系毕业生本人和家长的方式,了解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岗位转换状况、见习培训状况、薪酬待遇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状况等。上述两项跟踪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十七)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和相关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避免向社会释放更大的就业压力。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对关闭停产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接续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对经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要引导企业分批有序进行,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贷、欠薪、欠保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六、统筹城乡就业,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三十八)全面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发放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持有《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省内就业均可享受同样的就业扶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凡进行参保登记、用工备案、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参加培训、退休审批、享受扶持政策、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须持《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三十九)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力度。各市要在做好各类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乡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工作。对城镇零就业家庭,要继续坚持确保一人就业、保持动态为零的工作目标,保证20天内至少提供1个合适的就业岗位。继续对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助,提供见习补贴,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并发放生活补贴,继续培育购买储备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要实施重点援助和兜底安置。
(四十)充实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保证县(市、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人员编制不完善、不协调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使之完善、协调。要重点解决好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问题,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可由乡镇政府在省编办核定的乡镇行政或事业编制内自行解决,各级财政要筹集资金支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化设施配备和联网工作。继续保留2008年省直和各市开发的1270个公共就业服务岗位,2009年全省新开发2000个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力量,省财政补贴标准和补助比例保持不变。为强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实施“一个乡镇两名劳动保障协理员”计划,使用全省1万个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指标。
(四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平台建设。以省人力资源调配中心和就业网为顶端平台,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掌握全省人力资源和岗位资源状况,促进供需对称、校企对接和人职匹配。抓紧解决省级平台同各市系统的智能接口问题,整合辽宁省就业网、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加快实现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传送和信息共享问题,研究解决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广泛发布和有效使用的问题。配合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开发全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和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传工作,今年省政府要将就业信息系统联网特别是信息上报情况,纳入对各市就业工作考评指标。省本级和各市要从2008年和2009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门从事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调查统计和后期信息整理上报工作。
(四十二)切实搞好系列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要认真组织好就业援助周、春风行动、校企对接、民营企业招聘周、创业成果展洽会等系列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在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辟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小额担保贷款、税费优惠等“一条龙”服务。继续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为载体,强化社区就业服务。针对当前就业形势,今年要广泛开展系列招聘活动,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招聘活动。要帮助高校搞好毕业生双选会,送岗位、送信息、送政策进校园。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密切关注返乡农民工的流动去向,组织待转移就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外出求职农民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七、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职责,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四十三)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职责。各级政府必须高度认识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就业政策、部署就业工作,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全力推进。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各市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针对特殊形势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规模至少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5%。当年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要在执行过程中及时调整增加,确保各项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十四)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继续强化各方参与、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经委、外经贸、商业、交通、建设、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坚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两手抓,各类项目建设要更多吸纳就业。劳动保障、税务、金融、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要加强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私营个体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就业机构、培训机构、指导机构纳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