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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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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09〕58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为应对国际经济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和就业的影响,围绕贯彻落实 “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方针,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促进全民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前不久,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对当前就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当前经济形势下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和把握当前严峻就业形势。国际金融危机给我省就业工作带来严峻考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越发突显。今年全省预计城镇有就业需求82万人,尽努力能够实现新增就业42万人,缺口达40万人左右。我省出口导向型企业、外资企业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向沿海劳务输出人员的就业难度明显加大。在我省第一产业从业人员逐年减少的同时,第三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减弱,致使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不同步。面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就业工作的冲击,各地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坚定信心,把保持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同步计划、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切实建立经济增长与促进就业良性互动机制。

  二、确保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去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促进就业26条政策措施(国发〔2009〕4号)、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8项措施(国办发〔2009〕3号)、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5项措施 (人社部发〔2008〕117号)等多项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省政府相应制定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4号)、《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8号)以及应对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扩大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要坚持重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报实情,不等、不靠、不观望,抓紧制定和落实具体贯彻意见,确保开展工作有政策先导,完成任务有政策保障。

  三、延续、扩展现行积极就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9〕4号)提出要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并把现行有关扶持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到2009年底。各地、各相关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同时,重点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一是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原持 《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当年新招用原持 《再就业优惠证》人员,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三是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执行。四是延续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延长1年。

  四、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按照现行就业政策,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确保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资金需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加快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省补助资金与各地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对未落实或未足额落实省下达的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建议数的,将其作为扣减因素,相应减少补助。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就业资金安全、高效运行。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政府问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镇新增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民工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未完成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行政府问责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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