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环资[2009]29号
各市(州)经委:
近年来,国家下达我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不断增多。为确保国家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国家资金安全,按照国家和省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不断加强学习,快速提高业务水平
各市(州)经委和项目承担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5〕158号)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学习和研究,通过培训和专家指导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快速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切实做到七个“严格”
(一)严格规范招标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凡经国家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发布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委托招标适用) —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 —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简化招标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简化招标程序的,招标结果一律无效。
(二)严格规范招标备案。各项目承担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上述招标程序中涉及的所有材料逐级、逐项上报备案审查。按照属地化原则,各项目所在地市(州)经委负责对招标程序和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转报我委备案审查。经我委备案审查后,方可发布比选或招标公告。未经我委备案审查的招标、比选,其招标或比选结果一律无效。
(三)严格规范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按有关规定必须在《四川日报网》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其招标结果无效。
(四)严格规范项目开标地点。国家核准招标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开标评标地点一律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未在省政务中心开标评标的,其评标结果无效。
(五)严格执行招标事项核准。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执行招标,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逐级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六)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各级经委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
(七)严格规范经济技术评标专家组构成。评标专家总数2/3以上必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超出专家总数的1/3且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以下、国家发改委未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在无新的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
各市(州)经委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检查指导。对辖区内规避招标、违反规定招标程序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规开展评标及违法确定中标人等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并提议对招标、评标无效认定,提议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追回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在项目招标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现象一经发现,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