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08〕1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海南省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保证省本级预算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有关建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省政府设立,从规定范围筹集的,用于调节我省省本级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 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以下资金中筹集:
(一)省本级一般预算净结余;
(二)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转入部分;
(三)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由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省本级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在向省人大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和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时,与一般预算收支和预算结余并行报告。
第五条 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原则上纳入年初预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与其他预算收入统筹安排,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六条 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作为预算储备资金,不能用于年度中间出现的一般性资金需求。年度执行中,动用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应当用于:
(一)弥补重大减收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
(二)应对不可预见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解决省委、省政府议定重大事宜所需资金等。
第七条 年度执行确需动用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省财政厅提出使用方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本省规定向有关机关报批并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通报情况,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